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明确中期考核结果、优化财政资金拨付审批方式、 细化实施主体资格,完善主体实施。提出了28项产业园区退出机制管理办法,并对省级财政补贴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财政资金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批补贴资金将另行安排。
对于明确中期考核结果的适用,《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补贴资金原则上分两批发放,产业园区公布后,省财政将按照各类产业园区平均补贴标准60%的平均补贴标准安排第一批补贴资金, 并在工业园区开工建设后的第二年,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中期评估办法对各工业园区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中期评估结果,对第二批补贴资金进行不同安排。如果中期考核结论“通过”,继续安排第二批补贴资金;如果中期评估结论“未通过”,则不安排第二批补贴资金。
在资金审批和使用方面,《管理办法》鼓励对区域公共品牌创建、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加工工艺研发和系列产品开发、连接农民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风险补偿、数字农业、土地转让以及支持农业与农业的联合。还明确了以金融投资方式安排的转换村集体资产、投资产业化项目、参与分红(简称“资产转换量化”)的财政资金占省级补助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5%(事业单位除外),需要遵循“保障收益+分红”的模式,切实保证“资产收益率”每年不低于3%, 期限不少于5年,不超过10年。
同时,《管理办法》强调,不得用于建筑物、大厅、牌坊、凉亭、停车场、路灯、市政道路的建设,不得用于企业经营费用(包括日常费用,包括农资、非农生产原料等、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 非正常成本费用)和欠款等一般支出,不得用于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普惠政策渠道(如农机购置补贴、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农村四好道路”建设等)。
细化实施单位的资质。
《管理办法》还细化了实施单位的资质,提出在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的实施单位必须是已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并从事主导行业经营活动三年以上具备与经营生产相匹配的人员、场地、资金、设备设施等资源要素条件;企业具有履约和偿还债务的能力,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5%诚信守法经营,未被列入信用记录被执行失信人名单、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实施单位及其所属实施单位在同一工业园区内累计拨付省级财政资金,不得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的50%(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级重点产业方向拨付的财政资金数额, 上市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不得超过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的三分之二)。同一企业(单位)参与建设2个以上(不含2个)在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原则上不作为实施对象。
针对实施单位和产业园区的退出机制,《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 规定实施单位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继续承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的实施,由责任单位组织修订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规定产业园区中期评估结论未通过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报批退市,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区,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