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雪寒潮来袭,全国多地迎来降雪,雪路湿滑,如果工人在路上不小心摔倒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当员工不幸受伤时,企业应积极妥善处理,避免劳资纠纷。
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走路时在路上滑倒而受伤,尽管该员工在当时和地点因工作受伤,并且与其工作有间接联系,但不属于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视为工伤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的认定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和路线;
受伤的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
在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员工不是主要责任人。
劳动者因在路上滑倒而受伤,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非工伤职工依法享有3-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长短由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和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医疗期限清单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员工在骑自行车上班时摔倒在路上,应该是交通事故,如果确定不是员工的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辆,供人员或运输货物和进行特殊工程作业。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并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电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交通工具,由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最高车速、最高空载质量、外形尺寸等要求。
5)“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车辆在道路上的过失或事故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但是,它也必须满足该人的非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工伤保险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行政案件时,应当以主管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认定是否存在《工伤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个人主要责任”保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和结论性意见。上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包括员工必须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旅行的区域; “工伤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职工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工伤是由职工工作造成的。
因此,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区域内(包括工作场所、车间、过道、食堂、厕所、停车场等工作区域内),由于下雪天路面湿滑,可认定为工伤。
员工在雨天或雪天被公司安排或指派外出办事时,如果员工跌倒受伤,无论其是否对跌倒过程负责,都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