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加油站
有网友指责中台乐团假唱,目前执法部门已经介入,经纪公司坚称不是假唱,还有法师提出假唱可能涉及诈骗,对此你怎么看?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事情的源头是,11月30日,博主“麦田里的农夫”发布了**识别***上海演唱会的12首歌曲属实,他认为存在假唱的情况。
他的方法是使用粉丝录制的场景**,提取人声看是否准确,如果太准确,则认为是对口型。
这件事可以说是七进七出热搜,我觉得年底没什么大新闻,目前经纪公司认为**发了声明,坚决否认了对口型,并表示配合调查,上海文化和旅游局执法队表示正在调查中, 目前还没有结论。
有人跑去采访中国演艺协会,中国演艺协会表示关注此事,正在等待文法部门处理。
也就是说,压力在文旅局这边,如果文旅局判定没有对口型,可能就要解释一下对麦农妇女的质问是怎么回事。
网友们也在讨论这个,路人基本都表示支持打击对口型,有的人似乎不太喜欢***粉丝,有的人不相信对口型,有的人觉得去现场就是去合唱,有的人也顾不上。
许多律师和专家也表达了自己的立场,一般认为包括民事索赔和行政处罚。
更独特的是,蔡雅琦先生提出,可能涉及刑事诈骗。
现在经纪公司说7日会有一场演唱会,整个直播都是现场直播,有些粉丝相当坚持要看看这意味着什么。
我先叠个钉子,不方便判断他们是不是对口型,这不是我的专业领域,我可能可以区分假新闻,我分不清对口型的区别。
而针对可能出现的版权问题,我就不给大家播放**片段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麦田先生的账号自行判断,这里我们主要聊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此事需要由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收集。
很多人可能认为我看完博主就能确认**了,证据的有效性有问题,他要找的**是网上有人说是直播录音,那么是不是直播录音,会不会有后期合成,会不会有人故意上传后期制作**, 这一点我们不清楚,所以需要执法部门根据当天现场的演出记录和视听资料进行确认。
依法组织演出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歌唱表演行为进行监督,并制作笔录备查。 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剧目等姓名,以及演唱、演出过程的基本信息,并由演出组织者负责人和监制签字确认。
此外,现场应有视听资料,也可用于确认。
其实对口型的处罚由来已久,第一种情况应该是2024年在成都举办过黄圣意个人演唱会,但假唱的不是黄圣意,而是两位名叫方子远和尹宥灿的演员被认定为对口型,分别被罚款5万元。 当时,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他们在对口型。
当然,我不知道***的演唱会是否使用了同样的技术,按理说它应该更先进。
但肯定有相关信息,央视新闻报道称,目前的演唱会声音已经提交给了检验部门,南都报道了相关演唱会的原始声音已经鉴定,相信未来会有结果。
至于认定后的处罚,不少人表示,假唱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经查实可以受到行政处罚。
可能会注意到,很多人**说***会被罚款到10万,但我认为如果被核实,就不能确定谁会被罚款。 但这取决于他们如何运作,他们扮演什么角色,以及歌手本人是否知道。
所以如果我说歌手真的在唱歌,但是为了效果把带人声的**放到现场,或者场景放错了地方,歌手在耳朵里听不到,你怎么处理呢?
我再说一遍,我不是要对这件事发表评论,这并不是说经纪公司会这样做,只是歌手被罚款和经纪公司被罚款是不同的,这需要确认。
另外,可能反转,有可能只有歌手受到惩罚,而前面提到的2024年被处罚的两位歌手,没有提到演出组织者受到惩罚的情况。
但也有人质疑,有些派对是录音的,为什么不对口型呢?
该规定规定,面向公众的现场表演不包括在录音中,录音最初是经过编辑的,可能会有声音修改。
所以有些歌迷觉得对口型没问题,他们只是去合唱,这样可以吗?
当然,但这只能解决民事索赔的问题。
这也是很多人的误区,把行政处罚和民事索赔混为一谈,比如两个人打架,派出所做行政处罚,只要留下一笔罚款,就得去民事赔偿医疗费用,当然可以和解,那么很有可能行政处罚就做不到了。
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通过和解来消除,比如你过马路被一辆闯红灯的车撞了,你起身看到司机是你的偶像,你说我很高兴能被撞,如果没事,那么你可以放弃索赔, 但他无法逃避红灯。
现行关于商业演出的规定与此类似,不索赔是你的事,行政处罚也停不下来。
如果索赔涉及诈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预期支付三倍的赔偿金,但普通人很难提供证据,只有在行政处罚确定后才有可能。
至于中国演艺协会,说实话,这个时候问他们真的很好笑,它不是执法机构,而是行业自律的社会团体,而且它的一些规定不是法律,顶多是自律文件,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是协会的会员, 你听不进去,而且这件事**报告没有确认它是否是中国演艺协会的会员,反正不确认对口型,它真的什么都做不了。
当然,如果确认可以抵制,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成员比较多,内地主要平台和演出组织都是它的成员,如果大家不跟你玩,那么你在内地就更难受了。
所以,你看南都的报告,说的就是“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对行业内相应的艺人实施自律和惩戒措施”,就是这个意思,它的本领就是动员会员。
至于刑事责任问题,我个人认为不能构成。
笔者认为,蔡律师对诈骗罪的分析存在一个问题,即假唱的结果是否能构成刑事意义上的实质虚假。
比如我现在正在卖你的***演唱会门票,但是当你进入会场的时候,台上却有人:梁老吴、梁小月、梁大田,这样的***,这是妥妥的骗局,因为这本质上是假的。
但是当你买到真正的演唱会门票时,应该算是签订了现场演出服务合同,这个演出不仅仅是唱歌,还应该包括舞台、服装、舞蹈、灯光互动等一系列服务,那么如果你进去看到是***这些人,那么至少其他部分都是真实的。
而且就算你说对口型,这个声音其实是***,区别在于你是通过实时直播的电子设备听到的,还是听电子设备录制的声音,当然,对口型是违法的,但我个人的理解,更多的是服务质量的缩水,而不是实质上完全的虚假, 更多的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如果这个类比构成了诈骗罪,那么所有服务质量的萎缩都可以看作是诈骗,无非是将金额累积到足以犯罪的门槛,所以我认为服务质量的萎缩不能等同于彻头彻尾的虚假。
此外,此前有观点认为,不知情可能构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因为该罪中明确提到了掺假行为,并不要求完全是假冒伪劣的,但那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至少目前还没有延伸到服务领域, 而这种广义的解释,是不能按照合法性原则作出的,所以通常认为不构成。
其实我也想过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时候就不该用口袋罪了,那你看,关于商业演出管理的规定是第一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符合刑法国家规定的范围, 但有情节严重的要求,目前尚无对履约服务质量下降的严重情节的具体规定。
其实我们退回了《营利性演出管理规定》,其他很多条款构成犯罪都有刑事责任,但第47条关于惩治假唱的内容只是行政处罚,没有关于刑事责任的条款。
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行为并未认定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不会像一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样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混乱,因此目前停留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的层面比较合适。
最后,此事有可能是对口型,但如果调查不对口型,发布他人的人也存在对口型、民事侵犯名誉权、侮辱个人罪、损害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谨慎。
以上就是我分享的关于口型唱歌的法律问题,个人观点难免被忽视,欢迎不同意见的年轻人在评论区和弹幕给我留言。 大家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的新闻和法律观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