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厕所里发现的被遗弃的婴儿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陕西豪工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所

文章 Maggie Zhao.

科室 2024年12月11日11时许,在南开区某医院女厕所内,群众发现一名新生婴儿。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理。 下班后,当天13时许,公安机关依法传唤遗弃婴儿的母亲韩某某到案,案件正在侦办中。 目前,婴儿身体健康,并得到了医院妇产科的妥善照顾。

遗弃。 a) 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老人、青年、病人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情节恶劣,拒不赡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16条规定了这一罪行。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标的:本罪的标的物是被害人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这种犯罪的目标:目标仅限于老年人、年轻人、病人或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它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赡养义务。 拒绝履行赡养有能力的人的义务,侵犯了老人、年轻人、病人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表现为拒不赡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家庭成员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下列情况的人:

1)因年老、残疾、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无生育能力的;

2)虽然有生命,但由于生病、年老、残疾,不能自理;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

除有此类情形的家庭成员外,不会发生遗弃问题。

1)行为人必须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赡养义务的产生基于三类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同权利和义务:赡养和依赖、赡养和依赖以及赡养和赡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从孩子出生开始,它是自然和无条件的。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社会强加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既是社会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这同样适用于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弟弟妹妹,但必须满足法律条件才能产生这种义务。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律义务。 狭义的依赖。 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必须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关系。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也是社会赋予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项义务自父母需要抚养子女之日起是无条件的。 行使这项义务的条件是,该人因年老、体弱或疾病而丧失行为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支持、照顾和照顾。

2)行为人有能力负担但拒绝抚养,能够负担得起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有盈余状况,能够满足自己、子女和老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当时为当地标准)。

“拒不赡养”客观上揭示了该罪所表现的不作为的犯罪模式,即被动不履行赡养义务,如子女没有义务赡养丧失工作能力、无经济支持的父母,子女不照顾父母不能自理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构成犯罪的恶劣情节。换言之,情节是否加重,是遗弃罪与非犯罪的重要分界线。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遗弃的恶劣情节是指:被害人因遗弃而遭受重伤或者死亡;受害者被遗弃,没有谋生手段,流离失所,被迫在街上乞讨;受害人因被遗弃而被迫自杀;加害人反复教育后拒不改正,使受害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遗弃的手段非常恶劣(例如,在遗弃过程中,有殴打、责骂、辱骂等行为)等等。

3.主体要素: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有法律义务扶养被遗弃人并有能力扶养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赡养。

3)立案标准。

拒绝赡养年老、年幼、生病或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况令人发指。

4)处罚。拒绝赡养老人、年轻人、病人或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并且情况令人发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指定标准。

本罪与虐待罪的区别。

1.题材要求不同。 遗弃罪的侵犯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施虐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是,对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年幼、患病或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给予赡养,但拒绝赡养,情节恶劣。 虐待罪的客观方面是,它表现为经常或持续折磨和破坏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

3.主要元素不同。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有抚养被遗弃人的法律义务并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不同的。 虽然这两种罪行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但其意图的内容是不同的。 遗弃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拒绝赡养他,知道他或她应该履行赡养义务。 虐待罪的意图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施加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

6.犯罪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同。 遗弃罪只适用于年老、年幼、生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虐待罪与家人同住。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客体要素不同,遗弃罪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意伤害罪所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遗弃罪的客观方面是拒绝赡养无法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是它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这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般都是直接施加在受害者身上的,如受伤、刺伤、烧伤等。

3.主体要素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有赡养被遗弃人的法律义务并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意思的内容不同。 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履行抚养义务,但又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拒不扶养;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 主观上来说,遗弃罪是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的方式逃避或者将赡养义务转移给他人;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意图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将他或她本应通过遗弃承担的赡养义务转移给他人,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1. 犯罪行为人未尽赡养义务,企图杀害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行动不便的婴儿或老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2.客观要素不同。 从客观方面看,遗弃罪一般是指将被害人遗弃在他人家门口、火车站、码头、街道交叉口等能够获得帮助的场所。 故意杀人罪客观上是指将行动不便的婴儿或老人安置在无法获得帮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沟中;将神志不清、难缠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地。

6)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在负有赡养、赡养老年人义务的同时拒绝赡养、赡养老年人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但拒不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拒绝赡养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自己孩子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雪、熊某遗弃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学谋在家中生下一名男婴。 当天18时许,王雪的丈夫、被告人熊某回家后,王雪某提出自己养了两个儿子,无力抚养刚出生的男婴,于是将刚出生的男婴丢弃,让别人带走抚养,熊某同意了。 王雪谋随后用衣服和小被子将男婴包裹起来,熊某于当天19时许开着面包车去接王雪谋和男婴,寻找他们被丢弃的地方。 同日22时许,该车在建石县红岩镇车辆检验站入口处高架桥下行驶时,两名被告人认为该地灯火通明,人多,婴儿容易被发现。 次日8时许,尖石县叶州镇金银店村村民余某在红岩验车站门口发现男婴时,男婴已死亡,余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确定,男婴死于低温环境导致的呼吸和循环功能障碍。

根据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学谋、熊某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雪、熊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上诉,认为原判决以“遗弃行为造成遗弃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由,不对第二上诉人判处缓刑,适用法律错误。 造成弃婴死亡是决定第二上诉人遗弃是否属于“情节减轻情节”,构成遗弃罪的事实,不是第二上诉人不予宣告缓刑的条件。 二上诉人请求二审宣告缓刑,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熊某及其辩护人也提出上诉,辩称他是共同犯罪的从犯。

二审判决后,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列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 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确认原判认定事实和所列证据。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两部委”《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惩治遗弃罪”部分。有义务赡养并有能力赡养年幼、年老、生病或其他无法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拒绝,是具有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被害人放弃生命,无法自理遗弃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王学谋、熊某为逃避赡养义务,将男婴遗弃在剑石县红岩镇车辆检查站门口,后离开,希望男婴得到他人的救助或扶持,导致男婴因长期暴露在低温环境下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第二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上诉人王雪的犯罪意图遗弃其亲生婴儿,与上诉人熊X随王雪的路开车寻找遗弃婴儿的地点并共同遗弃婴儿,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得区分主犯和从犯。 熊某及其辩护人作为从犯提出上诉理由,但本院不予受理。

2、上诉人的遗弃行为造成被遗弃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属于轻罪,不符合要求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缓刑,首先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法律要求。 原判两名上诉人有期徒刑是正确的。本院不采纳第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请求二审缓刑。

2.上诉人被提起后能够供述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同时,第二上诉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后,对原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请求缓刑,应视为撤回认罪认罚。 原判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分别判处上诉人王学某、熊某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原判。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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