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决中,我们经常看到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或不宜确定的内容。 今天,通过一个真实的虚增值税发票案例,我们来了解法院是如何运用疑罪被告偏袒的原则的。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裁判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辽1002星初第8号。
王某是辽阳市A、B两家从事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至2024年,王某通过收取发票费用、虚构支付流向,以A、B公司名义为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7张,税额超过230元,这7家公司已抵扣的税额超过222元。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裁定:
A公司犯有虚假***罪,被罚款15万元。
B公司犯有虚假***罪,被罚款20000元。
王某犯有虚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了解以下三点:
首先,有利于被告的怀疑原则。
本案中,检察院指控乙公司、王某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法院认为,基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增值税发票虚开不合适,故法院不予支持检察院的这一部分指控。
法院的理由是:
尽管检察机关对王某的认罪和B公司与天津某公司返还资金的确认,但王某在法庭上撤回供述,称B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B公司委托了中间人, 韩某,将B公司的废钢卖给天津某公司,货到付款免税,开具发票时才计入资金流,同时退回货款。
由于王某的辩护与证人李某、韩某的证言、检查单、购销合同、转让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这部分事实的存在,基于偏袒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虚开,不宜。 因此,检察院指控B公司、王某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当对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有疑问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怀疑原则。 但是,如果案件事实问题可以通过“事实推定或经验法则”完全解决,则不属于对案件事实的怀疑。
例如,在本案中,王某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为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只有B公司、王某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问”。
第三,有利于被告人的怀疑原则并不普遍适用,该原则的适用受到以下限制的限制:
1)法律存疑不适用,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否则,就会破坏法律的统一,动摇法治的根基。
2)只适用对被告不利的事实,不适用对被告有利的事实。
例如,如果被告将案件的死因归咎于死者,并且由于没有死亡的证据,如果根据怀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进行认定,那么就相当于确认了被告人供述的可疑事实。
3)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当不清楚是哪个被告实施了某些犯罪事实时,有利于被告人的怀疑原则不适用。
这是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和结果负刑事责任,还要对自己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刑事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行为导致了结果,也必须追究所有共犯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