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指南(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参考实际实施。 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标准配额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12月 1, 2023.
本文为自愿披露)。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指南(试行) 为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引导作用,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城乡建设,根据《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科技评价(试行)办法》和《科学技术评价基本条款》GB T 40148-2021和《科学和科学技术评价通则》技术评估GB T 40147-2021等规定。
1. 总则
本指南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要素和要求,适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的实施、组织和管理。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评价除参照本准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2. 术语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成果。 由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组织或个人完成的软科学成果、基础研究成果、示范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
2.科技成果评价。 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开展科技成果论证、评审、评价、验收等活动。 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可行性、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存在的不足。
3.评估机构。 承担评价任务,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承担组织相应责任。 评价机构主要是专业的科技评价机构,也可以是同时从事科技评价业务的组织机构。
4.比较研究。 将评价对象与基准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对象的研究方法。 评价标准包括评价对象前后垂直比较时的初始状态、其他对象与其他对象水平比较时的同期状态、与预期目标要求、政策标准要求或基准相比的预期状态。
5.多指标综合评价。 采用多个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测算和评价,通过线性加权求和法、乘法综合法或其他数学方法综合计算指标值,形成综合评价结果的方法。
评价原则、机构和程序
(一)评价原则
评价工作要符合科技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考虑评价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针对性地设定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合理设置评价工作程序,运用评价方法。
评估机构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
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不得与评价对象发生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关系,不得参与影响评价公正性的活动。
评审专家应独立完成评审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在提供评审意见时不受评审机构和评审委托人的干预。
鉴定专家对科技成果的分析、技术特点的描述和结论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二)评价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应当具备提供评估服务所需的技术实力和工作条件,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拥有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测评专家库
熟悉成果评价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价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评估负责人应具有科技管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整体发展情况评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确保科技成果评价认真、客观、科学、公正、公正。
(三)评估程序
科技成果评价过程包括评价验收、评价组织与实施、评价证书编制、评价结论和跟进四个阶段。
评估验收。 包括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提交评价材料,确定评价任务和评价方案。
评估组织和实施。 包括评价资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综合评价等。
准备评估证书。 这包括评估证书的编写、批准和交付。
评估结论和跟进。 这包括评估数据的存档、评估的后续服务和后续调查。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由所有权人、使用者、科研任务委托单位或者相关管理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 委托方应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新颖性检索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测试报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委托人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关注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初步判断评估委托人提出的评估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实现。
评审机构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评审意见进行反馈。
评审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关注技术路线和内容的合理性,对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进行初步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成果通过技术评审后,评审机构应当根据成果类别和专业特点,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拔聘用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
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成果评审。
评审委员会选出董事长和副主席,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编制评估证书,在意见上签字并盖章。
评估机构应做好评估数据的归档工作,并对结果进行跟踪。
四、评审内容、方法及专家
(一)评价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成果按研究对象、作用和用途,按以下要求划分为几类:
软科学成就。 研究发展战略、规划、评估、管理和政策的成果,旨在解决建筑领域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
基础研究成果。 解决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问题的实验或理论研究成果。
应用开发成果。 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提高生产水平为目标,通过技术研发、跟踪试验、应用推广等方式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科技示范项目成果。 以起示范、带动、引领为目标,通过“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以新技术集成应用为显著特征的示范项目。
软科学与基础研究成果评价应重点关注知识产权产出、创新程度、代表性成果、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应用开发成果的评价应侧重于技术性能、效益输出和应用科技示范项目成果评价要注重技术融合、产业化应用示范和引领作用。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客观、科学地反映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推广应用价值和效益,包括以下内容:
科学价值。 成果的科学贡献包括新发现、新思路、新理论、新方法、技术内涵等。
科技。 技术创新、先进、成熟等。
提升应用的价值。 申请推广的范围和影响,预期的申请推广范围和影响,扩大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需要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时,评审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技术创新、技术难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确定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国内外同类技术水平。
评价指标应根据不同的评价目标和内容确定。 评价指标应能反映技术水平、技术现状、技术能力和推广前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成熟度、经济指标、技术性能、创新程度、先进性、适用性和可行性、效益等。
(2)评价方法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需要、科技成果特点、评价工作条件等,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和形式。
评价方法应遵循科学、合理、高效、实用的原则。 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和特点,选择定性和定量的评价模式和方法,开展综合评价,如比较研究、多指标综合评价、数据分析、数理统计等方法。
在评估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方法。
(三)评审专家
评估专家应取得高级技术职称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在评价结果所属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不泄露商业秘密,维护评审结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避免与评审结果和完成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坚持求实、科学、严谨的态度,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
评审专家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对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评价专家数据库,并对其进行更新和维护。
五、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论,并向评估委托人颁发评估证书。 证书应包括技术简报、评审材料、评审意见、专家名单、完成单位和完整成员。
除委托方要求外,评估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应当对通过评估的科技成果进行跟踪,对成果的应用效果进行评价。
对以舞弊方式取得的科技成果或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由鉴定机构注销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布。
评价数据应及时归档,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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