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壮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山西省杨高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引发广泛关注,之所以引起关注,主要与本案发生订婚后有关,此前网络上流传多个版本,包括“出轨结婚”、“以告勒索”、“订婚后第4天发生关系”、 女孩起诉**“双方处于同居关系”,“被害人有结婚史”,“被害人给婚姻介绍所3万元介绍费” 12月25日,杨高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习某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该案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了大家的担忧。 法官主要从双方关系以及是否违背女方意愿的角度来回答。 双方是恋爱关系,虽然按照民俗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未取得结婚证就不是夫妻。 对楼梯上被男子强行拖回房间的女子的监视可能是因为法官认定此案是犯罪。 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会如何,**给的压力会转移到二审法院,大家拭目以待。
今天大故事的主題是婚姻**问题,很多人听到自己结婚后可能会嗤之以鼻,以为是开玩笑,但实际上,还是有真实的婚姻**案例。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9)粤1391行初196号案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犯罪。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邓与被害人陈某于2024年2月相识,并于6月22日登记结婚。 2024年3月,因夫妻不和,受害人陈某搬出并租了另一处地方,两人正式分居。 2024年1月12日,被告人邓萌生了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在工厂内以绳索为工具作案。
2024年1月13日23:00左右,邓用偷来的钥匙进入陈某出租屋,打算发生性关系,但陈某不甘反抗,在反抗过程中用牙齿咬了邓一口。 邓随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白色尼龙绳将陈某的双手绑在背后,为了防止陈某喊“救命”,邓用袜子堵住他的嘴,然后脱掉裤子和**,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两次,在此过程中造成陈某多处软组织挫伤。 陈某趁邓外出,跳到阳台上大声呼救后,群众报警,被公安民警救出。
法院认为,被告邓与被害人陈的同居义务是从自愿婚姻行为中推断出的道德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本案中,被告人邓在婚姻关系异常存续期间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捆绑、压迫、压迫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进而进行威胁,这不再是基于爱情的性要求,而是出于报复和发泄的动机, 而这种性行为,脱离了婚姻的本来面目,具有“强迫力”,行为的客观特征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 构成**罪。法院最终裁定被告人邓犯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良心叮咚:广大男性同胞做事前要慎重,上述案例发生在夫妻关系不正常的时候,但即使夫妻关系正常,强行发生关系也可能因为女方的意愿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