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开车时突然生病,与骑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从车上摔下来,身体多处受伤,医疗费用共计5万余元。 据交警部门介绍,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然而,双方一直无法就赔偿金额进行谈判,张先生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本案中,张某对王某驾驶的机动车的伤害属于意外,双方均无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事故责任应由机动车当事人,即王某承担。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租赁、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机动车当事人之一负责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机动车当事人一方承担责任的,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差额由承保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仍然不足或者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国高提醒,行人在道路交通中的安全无疑是重中之重,当驾驶人和行人均有过错并伤害行人时,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更多是出于对行人安全的深切关注。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机动车都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行人闯红灯、随意过马路、不随路等,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