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主要保护产品美学价值的专利权。 当发生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时,通常是因为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或使用与专利产品相似或者相同的产品,从而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产品具有相似或相同的设计。 这通常是通过专业的技术评估或比较来完成的。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具有相似或相同的设计,则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构成侵权。 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首先,要确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是否仍然有效。 如果专利已经过期或被撤销,则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其次,要考虑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是否是在专利权人许可下进行的。 如果是这样,则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最后,有必要考虑使用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仅用于个人使用或研究,不用于商业目的,则未构成侵权。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还需要考虑法律程序、取证等问题。 专利权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 这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维护您的权利。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收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证据,如产品**、销售记录等。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有效性、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产品的使用、法律程序和证据收集等诸多因素。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或**表述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可以用简要说明对用**或**表述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1条.
2.3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种类、侵权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等等。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条 在与专利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近似型号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专利外观设计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或者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和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作出综合裁判不应考虑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产品材料和内部结构等特征。
以下情况通常会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是相对于其他部位的;
2)专利外观设计的其他外观设计特征,使专利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区分开来。
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