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400万元的新项目,在已审核的建设项目总概算中,有一项零星工程造价按6%计算,在招标清单和招标单的成本汇总表中也列出了6%的零星工程造价,现在审核要扣除零星工程造价的6%, 说要报零星项目费用,必须以签证为证据来计算,否则不予计算。通过直接扣除零星费用或需要签证来支付审计费用是否合理?
关键词:零星工程,日常劳动
通过扣除零星费用或要求签证进行审核来直接这样做是合理的。
首先,定义了零星工程的概念,这里的零星工程应指日工,日工的概念在《工程量清单估价规范》第二条中。0.第二十条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完成零星工程或者超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的,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 “第9条7.第一条:“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以日常劳动的形式从事零星工作。 “第9条14.第一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外的零星工程或者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发包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书面下达指示,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承包人接到指示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申请。 “第9条7.第四条:“任何日常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日工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项目的工作量,并应根据经核实的工程量和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日常工作单价的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如果已定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此类日单价,双方应遵守本规范第九条的规定第 3 节的规定同意每日工作单价的计算。 因此,日工原则是按单价计算,计量按发包人通知计量,因此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要求的零星工作后向发包人申请签证。
该项目在招标清单和投标清单中分别有零星项目清单,约定按概算总额的6%计算,因此零星项目与总价项目类似。 此时,审计要求在结算时扣除零星建筑成本的6%是否合理?我们将它分为两种类型的案例分析。 如果是一次性合同,则不能减少。 因为对于一笔总价合约来说,结算时有一个基本原则:合约数量就是结算数量。 既然合同约定了6%的零星工作,那么无论实际做了多少,都应该按照6%来结算。 如果这是单价合同,那么零星的工程在计量上就有点麻烦了,承包人会认为合同中约定的6%相当于费用的计算方法,应该直接按照6%结算,但显然用人单位不会这么认为, 并且一定会提倡以事实为依据的测量方法。合同之所以规定按6%结算,可能是因为项目难以计量,就像总价计量费一样。
因此,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是否应该扣除没有明确的答案,需要根据合同的形式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