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周犬”就是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小狗,买来的时候非常有活力,活泼可爱,经常在7天左右出现问题,呕吐、咳嗽、便血,甚至死亡。 那么,如果购买的宠物狗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生病死亡,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宠物贸易纠纷上诉案。
2021 年 1 月 17 日,冯在陈家购买了一只松狮犬。 这只松狮犬在**后不到一周内就出现了眼睛发红、便血等症状,被诊断为犬瘟热。 冯某在将松狮犬的病情告知陈某后,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于是将松狮犬送往医院治疗。 2024年2月3日,涉案松狮犬因病死亡,冯氏火化。 冯某认为陈某出售的松狮狮犬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宠物购物价款,并赔偿宠物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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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地方法院认为,陈某与冯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陈某作为卖方,应当为冯某提供健康的宠物。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考虑到宠物作为活体商品的特性和犬瘟热的潜伏期,合理的检验期限不应少于10天。 目前,从冯某购买涉案松狮犬到确认松狮犬感染犬瘟热的时间仅为7天,因此陈某赠送给冯某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缺陷,陈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宠物与主人之间存在情感上的联系,所以在松狮犬感染犬瘟热后,冯某将松狮犬送往宠物医院**是合法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为合理费用,而损失是由于陈氏松狮犬的质量缺陷造成的,因此相应的损失应由陈氏松狮犬承担。 松狮犬感染犬瘟疫病毒死亡,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对松狮犬进行杀伤消毒,冯某表示,他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应的治疗费,这也是一笔合理的开支。 因此,责令陈某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8291元。
陈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驳回冯某一审诉讼请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保松狮犬在**发生时处于健康状态是卖方陈某的基本合同义务。 涉案松狮犬在分娩后第四天出现一定异常情况,第七天经医院检测后确认感染犬瘟热,未超过合理期限,足以说明陈氏送达的松狮犬不符合相应质量要求。 此外,冯某在松狮犬确诊患病当天就将情况告知陈某,且未超过缺陷通知的合理期限。 本案中,陈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松狮”号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买受人冯某造成损失,受人冯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了什么。 宠物是具有生命特征的生物,健康的生理机能是它们在分娩时应该具备的通常质量标准。 但是,对于处于潜伏期的宠物来说,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鉴别能力,销售者作为宠物商品交易活动的从业者,对所售宠物的健康状况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因此,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应考虑到消费者相对于销售者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弱势,举证程度不宜过苛刻。 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宠物在分娩时处于疾病的潜伏期,患病概率高,就可以看作是初步履行了举证责任,然后销售者应承担宠物在分娩时没有生病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冯某举证证明,涉案松狮犬自销售第四天起就出现红眼、便血等症状,尚未过犬瘟热潜伏期,陈某既未提供松狮犬的健康检测报告**, 本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松狮犬所患犬瘟热采取预防性免疫接种等措施,应承担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宠物在分娩时患病的可能性很大。
在质量检验期限未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在发现标的物质量缺陷或者应当发现的合理期限内通知销售者,是判断销售者是否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核心和前提。 与普通商品不同,宠物在生活中具有个体差异性和独特性,其自然属性直接影响到合理期限的确定。 因此,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应根据宠物健康状况的不稳定性和隐蔽性、疾病潜伏期等自然属性、消费者发现宠物健康问题的滞后性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
在这种情况下,冯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现场检查松狮犬健康状况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是在实际的维护过程中才发现了松狮犬的健康问题。而且,松狮犬从感染病毒到出现症状再到被诊断出患病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 因此,人民法院基于该期以及陈某自报犬瘟热潜伏期3日至6日不等等因素,认定冯某发现松狮犬有健康问题的合理期限不应少于分娩后10日。 本案涉案松狮犬在分娩后第四天出现健康异常,第七天确诊感染犬瘟热,冯某在松狮犬确诊当天也向陈某通报了情况,均未超过合理期限。 因此,根据双方举证和本案特点,足以认定销售人陈某销售的松狮食品在发货时存在质量缺陷(疾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交易标的物宠物不是客体,而是与人类共存的生命体。 如果交付的宠物因病死亡,消费者要求卖家退款是合理和合理的。 宠物是独特的生物。 生命是有机体移动的能力,不可替代和不可逆,消费者会在宠物的维护和陪伴过程中倾注情感,所以宠物出现症状后送宠物医院检测,充分尊重生命是必要且合法的行为, 由此产生的合理检测费用应属于缺陷保修责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从事民事活动的民间主体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贯彻落实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是贯彻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 在宠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宠物因病死亡后火化埋葬,通过对宠物遗体进行科学专业的消毒,可以大大减少土地使用面积,避免环境污染和病毒传播。 因此,对已故宠物进行火化,既是对生命尊严和最后关怀的充分尊重,也是符合环保理念的,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计入缺陷保修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