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年底,应收账款和预付款是很多会计师头疼的问题:他们不想一直挂账,但拿不到发票,如果一直挂账,也不知道有没有风险。
下面就和郭郭小彩神一起来看看解决方案吧!
我拿不到预付款的发票?
如何解决?
问题内容:如果预付款支付给另一家公司,然后公司取消,账单不成功,我该怎么办?
税务局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或者其他不合规对外凭证的,支出属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要求对方在当年终前重新开具或者更换发票等对外凭证最终结算期。补开或补开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要求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发票等对外凭证补发、补发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异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补发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 可以用下列资料确认支出的真实性,允许其支出税前扣除:
1)因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等原因未能补发、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
2)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付款证明;
4)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
e)货物在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是必要的材料。 ”
如果对方企业已注销,无法补开发票,建议您按照单据规定提供资料确认支出真实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在是年底许多公司可能面临这样的情况:他们已经付了钱,却无法拿到发票根据上述税务局的答复,我想为大家总结一下这个问题。
1.预付材料付款尚未开具发票
根据财会2024年第22号的规定,在仓库内已经验收物资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应先进行临时估价。 在具体操作中,“原材料”账户可按采购合同约定的免税**借记,“预付账户”账户可按预付账户的不含税金额贷记。
也就是说,预付材料货款的处理与是否取得发票无关,只与材料是否到货有关。
只要材料到货,即使没有收到发票,会计也要做临时估价处理,具体操作可以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不含税**记入“原材料”账户,而“预付”账户可以按照预付账户的不含税金额贷记。
2、预付对方款项后,合同不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活动,因此预付款不能开具发票,双方应在帐户中处理。绝对如果卖方受到买方的压力提前开具发票,由于合同未履行,应将原始发票冲销,否则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第三租金是提前支付给对方的,发票从未开具
例如,美松公司与A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自2024年8月至2024年7月,A公司将以年租金12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幢厂房出租给美松公司,并于2024年8月一次性支付,不开具发票。
在本例中,美松公司不能因为没有取得发票而忽视会计处理,会计核算仍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如下:
1.2022 年 8 月。
借款:预付12万元。
信用:银行存款12万元。
借款:管理费10000元。
信用:提前10000元。
2.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7 月。
借款:管理费10000元。
信用:提前10000元。
第四,已提前向对方支付了款项,但对方取消了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确定无法获得发票您可以使用以下信息进行税前扣除
1)因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纳入异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等原因未能补发、更换发票等外部凭证的;
2)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3)非现金付款证明;
4)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
e)货物在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预付账户的“诀窍”是什么?
税务局一般如何查验?
在正常经营中,长期“挂”预付账户的情况很少见。 如果企业的预付账结了很久,税务机关首先想到的就是企业偷税漏税,预付账“油腻”。 预付账户有以下常见的“猫”。
1. 使用预付账户记录贷款
预付账户算作借款,许多会计师用它来逃避利息增值税。 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需缴纳增值税。 即使贷款没有利息,根据财税〔2016〕36号,企业间免费借款虽然不收取利息,但从增值税上看是一种免费服务,需要看作是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所以只要包含在借款分录中,无论是否收到利息,增值税均按市场税率计算。
税务机关稽查要点:
2. 预付账户实际上是逃税资金
如果预付账户长期在账面上,资金最终流向股东,很容易被视为偷逃资金。 一般这类预付账户是没有后续交易的,通常是企业与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通过关联公司的账户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税务机关稽查要点:
3.预付账户其实是“福利费”。
许多会计师会记录福利的预付款,因为他们暂时没有合适的入场券。 由于这部分支出不是预付款,因此不会有后续交易。 这样,预付款就变成了坏账。
税务机关稽查要点:
温馨提示:中介费需要尽快处理,预付款的贷记方式与为企业埋矿无异。
年终应收账款和预付款的清算
3点注意事项!
一对于长期拖欠的长期账款,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可视为坏账损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债权以外的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依法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的债务未还清超过3年,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清偿债务;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方案后,无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追回的;
(六)财税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亏损作为坏账扣除时,还应准备以下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当按照下列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业的,由工商部门出具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出具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说明;
(7)如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恢复的,应当说明债务人的灾害情况和放弃债权的声明。
第二超过两年未收回应收账款的,可能无法收回,应尽快处理。
逾期超过两年的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因此,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应随时检查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对无经济往来且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应进行核算,并应以书面形式收取。 让对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务必注明为收藏品。 只要对方在还款日重新承诺,就是“对原债的再确认”,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 口头收集不能中断诉讼时效。 它必须用黑白书写。
3.未收到货款时,不能先开具发票,小心对方违约
在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中,卖方先开具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再付款是很常见的。 但这种做法隐藏了被偿还的风险。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发的收付款凭证。
未收到货款的,对方可在开具发票时开具收据收据,并特别注明“未收到货款”,或在发票背面写明“发票付款时货款尚未收货”,并由对方签字。 这样一来,如果对方拖欠债务,诉讼也有防止对方拖欠债务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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