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家在甘肃省兰州市某区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陈先生与父亲、兄弟一直生活在一起。 由于兰州市某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陈先生家的房子恰好在征用范围内。
由于未收到城中村改造工程的批复规划文件,且拆迁方支付给陈某家属的赔偿金严重不合理,陈某家属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024年1月23日,陈某收到某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出具的《关于责令限期交还被征用土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迫使陈某家属交出土地。
陈先生家属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委托北京市精坤律师事务所李益民委托的律师团队办理此案。
景坤律师先是指示陈某对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作出的决定提出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未经调查核实,作出维持复议的决定。
陈某家属不服,在景坤律师的指导下,以陈某为代理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以陈某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讼。
景坤律师立即为陈律师准备了上诉材料,以某市自然资源分局、某市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过程中,景坤律师指出,陈先生与陈先生的父亲在同一个户口簿上,《责令限期退让被征地的决定》虽然是针对陈先生父亲作出的,但也应该将陈先生作为家庭成员之一。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某市自然资源局和某市自然资源分局未作抗辩。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景坤的意见。
在本案中,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陈先生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因此,农民的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使用该户宅基地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作为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此外,在《关于责令限期交还被征用土地的决定》中,其中规定的行政相对人还包括陈先生。 陈先生认为国土资源局出台的《关于责令限期交还被征地的决定》侵犯其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景坤律师的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