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用于对未享受购房优惠的职工的货币补贴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19

11月29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单元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面加强单元住房管理,规范住房使用。

单元住房是指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公有住房的资金(包括职工将购买的公有住房投放市场时应向单位支付的价格)。

根据征求意见稿,75%的单元住房**用于向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包括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 下同)。

对于被重组或被兼并的企业,其住房**由被重组或被兼并的企业管理和使用;已关闭破产企业,其住房(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满足住房货币条件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安排,将房改维修用房移交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 并且仍然专门用于房屋改造房屋公共部分的维护;被撤销单位的住房**由上级单位或保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元住房属于公有住房销售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决策、监督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元住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注明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住房**用途符合专项资金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向专户管理银行出具资金划拨通知书。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使用单元住房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不得提取现金,项目变更或暂不使用,须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办报告并退回住房**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市一级、二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补充资金)的住房,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单位住房变更、财政账目移交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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