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救但身为残疾的病人可否向医院申索赔偿?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28

钱跟着旅行社去外地旅游,在旅游途中不慎摔倒,同一名游客立即拨打报警**,民警及时赶到救援,将钱送到救护车上,救护医生立即对他进行急救,并立即赶往最近的医院。 在医院接受治疗后,钱已脱离危险,但双腿残疾。 钱认为医生没有足够重视他,让他残疾,医院应该赔偿他。 医院声称,抢救记录在病历中,当时采取了最好的计划,已经履行了合理的义务,不应得到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赔偿钱?

本案涉及医务人员在抢救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本院不承担对钱某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本专业的注意义务,是与医务人员的职责和知识相对应的义务。 如果医务人员没有按照相关的医疗程序进行检查和检查,可以推定他没有履行其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已经履行了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提供合理诊疗的义务,如果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过程中尽到了合理诊疗的义务,即使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挽救临终病人生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即医疗机构在特定条件下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能够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则免于承担责任,医院不对此类损害承担责任。

本案中,参与抢救钱某的医务人员均有合法的病历,并采取了最佳治疗方案,证明其已尽到作为医务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医院无须承担钱某的损失责任。 对于钱某的损失,钱某及其家属可以向未履行合理提醒义务的旅行社索赔,而不是向接受治疗的医院索赔。

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性,医生不能也不需要在对病人的治疗上达到完美的效果,但医生必须履行与当前水平相当的合理诊疗义务。 在现实中,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迫切希望医院能够彻底治愈疾病,但有时结果不尽如人意,与患者家属的期望形成差距,但以此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是不合理的,患者家属应该冷静地对待医院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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