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洛平县人民法院联合审理的4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均提出“利息不能计入后贷本金”的抗辩理由。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人和借款人在结清前一笔贷款的本息后,重新出具资信证明后,将利息计入后贷本金中的情况,那么利息可以计入后贷本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借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并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证书的, 如果上一期利率不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则重新签发的信用证明中载明的金额可以确定为后期贷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确认为后期贷款的本金。
例如,假设贷款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成立,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为 345%,四倍是138%。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12%,则不超过138%,所以当借条一年后重新签发时,产生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贷款的本金中。 但如果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是15%,就已经超过13了8%,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应付本息之和超过首期贷款本金和按首期借款本金计算的利息之和,四倍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的利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假设借款合同于2024年10月25日成立,上期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3%,则债务凭证每年补发一次,共计三年。 由于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四倍,因此在债务凭证重新签发时,前期利息可以计入后期本金,即 如果没有中期还款,一期本金可确认为113万元,二期本金可确认为127元69万元,第三期本息之和应为1442897万元。 但根据第二款规定,三年借款期限届满,贷款人可以请求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100万元+100万元138%×3=141.40000元,所以141以上4万元的部分不能计入后期贷款的本金。
因此,利息可以计入后贷本金,但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