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1月8日下午,银江科技在官方微博上发表“严正声明”驳斥传闻,主要澄清“公司败诉赔偿15亿元”“银江阜阳总部已被清空”,但这一声明很快被删除。 同日晚间,银江科技发函披露公告,称当日接到投资者电话,咨询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有无重大事项,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且没有其他应当披露但不得公开的重大信息。
原来,银江科技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核心团队稳定,无重大诉讼赔偿”。不过,在官方公告中,并未直接回复投资者关注的诉讼中涉及的“谣言”,是否“没有其他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以代表“无重大诉讼赔偿”,这似乎有些模棱两可,官方公告未必能帮助投资者解决诉讼顾虑。
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仍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法》规定,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陈述。 笔者认为,这些规定主要是从披露内容的质量角度出发,但对于部分上市公司的回答等信息披露,也应加强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信息披露应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例如,深交所出台了《上市公司“谣言与澄清”信息披露指引》,主板也出台了《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对谣言进行“是否属实及具体情况”的说明,这些要求应该说更加详细和具体。 但是,上述指引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指引》所取代。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投资者解决疑惑,向投资者呈现自己想知道的信息(保密除外),即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 上市公司披露一篮子信息,或者泛泛而谈,说一些原则性、无关紧要的话,即不直接回答投资者的问题,这可能与信息披露的目的背道而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需要强制披露。 目前,市场上不时流传着一篇关于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小文章,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如果属实,可能会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谣言,股价应该不会波动。 笔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发现重大事件传闻,或者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询问是否发生了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主动发布澄清公告。 如果流通范围广(证券交易所可以做出影响力等相关定义),则上市公司有义务强制披露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未澄清,则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其澄清和披露相关谣言。
至于澄清公告的格式,证券交易所应发布指引或模板,允许上市公司直接回答市场谣言,无论其是否“真实”和“具体情况”。 为此,上市公司应从相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进行书面询问,并在充分询问后予以澄清。 当然,有些信息可能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者上市公司仍难以做出判断,必须如实披露,澄清公告的内容当然也要符合信函披露真实性的要求。
去年8月,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信息披露评估监管指引》,其中纳入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的评估,重点关注“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充分、及时地预警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披露的信息是否面向投资者的需求,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建议联交所在评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时,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对市场谣言的澄清和披露情况,密切关注其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否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由熊牛三撰写。
编辑:岳彩舟。
刘宝庆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