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对裁判规则进行了明确统一:一是支持消费者维权;二是支持消费者在生活消费范围内要求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释放出明确的司法信号,生动地表达了人民法院在日常消费需要范围内持续保护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司法理念。 有助于统一裁判规则,凝聚食品安全领域纠纷处理司法共识,引导各级法院公正准确裁判,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食品安全大于天。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如果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经营者要求赔偿十倍价格或者三倍损失的赔偿。 但是,这一裁判规则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人明知故犯地购买假货,恶意利用裁判规则,以维权为名敲诈勒索,损害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各地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时,由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同,出现了类似案件裁判不一致的问题,对维权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通过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的发布,推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稳步深入落实。
以此次发布的食品公司沙诉案为例。 原告向该公司购买30盒“黄芪大麦饼干”后,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次大批量购买,4次共支付4176元。 随后,沙某以产品中添加黄芪粉违反国家规定为由,起诉经营者要求退还价款4176元,并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的赔偿金41760元。 法院认为,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沙某首次购买30盒,未超出日常消费的合理需要,其对这部分饼干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予支持。但由于其后三次额外购买超出了日常消费的正常需要,因此公司就额外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不应予支持。 这一典型案例较好地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草案还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支持购买人的诉讼请求。
总之,既要坚决维护群众安全,又要切实维护生产经营的整洁有序秩序。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坚持在合理消费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有利于形成最大公约数。 (李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