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林洪超教授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两个常见问题组织了线上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在行政执法中的适用,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法》第105条还是《消防法》第60条对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适用。 第二个问题是《安全生产法》中如何确定“安全设备”。 郭进律师在会后总结了大家的看法,并画出了以下两张图供大家参考:
李健律师对讨论中讨论的合法竞争和想象中的竞争概念发表了自己独到的看法。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撰写了题为《应急管理部门在灭火器故障排查处理中适用法律的鉴别》的文章,发表在《中国应急管理报》上。 在听了大家的讨论后,笔者收获颇丰,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看法。 正如李健律师所说,没有必要考虑法律条文的竞争与合作等问题。 目前,应急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据《消防法》进行处罚。 在规避多重执法方面,2024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在应急管理领域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体系。 显然,应急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应包括消防执法。 因此,建议今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行使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法》的行政执法权,由各级消防救援队专职负责灭火救援救灾工作。 当然,这个建议不是我个人的心血来潮,很多同志都说过,也算是达成共识。 上一篇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灭火器故障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适用。
不要为了拥有它们而做典型案例!
突发事件局指示该镇在工地上执法,并听取网友的心声。
燃气安全监管纠纷再度出现,网上有报道称某市监局专业委员会无视法定职责!
关注江苏省金湖县,在镇街道设立安全监管局。
随着公务员专业技术新规的出台,公职律师的未来何去何从?
下放权力,不要为难基层,终止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
如何避免安全责任保险的“控制捕获”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