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表达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个国家,一些企业会设计该国的名称作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不得使用与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但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包含外国名称的商标都不能批准注册。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企业应该如何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名称的商标,避免陷入常见的误区。
包含外国名称的商标可以注册的条件
1、商标注册经国家批准
案例一:(2021)京兴中5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诉林德锦绣巧克力有限公司
诉争商标:第5649845号“瑞士莲”商标。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瑞士莲”组成,其中“瑞士”是瑞士联邦的国名。 但是,林德在诉讼阶段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SPIPA)出具的授权书、同意书、函件、翻译件等证据,可以证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同意争议商标在中国的批准使用,用于“可可、 可可精(供人食用)和咖啡“等17种商品,属于2024年《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经国家同意“的情形。
案例二:(2022)京行终1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诉K-瑞士***驳回复审(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43158757号“K·Swiss and Figure“商标。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K”、英文“swiss”和数字组成,其中“swiss”表示“Swiss;”;瑞士“,因此争议商标是类似于外国名称的标志。 但是,鉴于K-Swiss在第25类“服装”中申请了与争议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鞋;帽子“等相关商品已获得瑞士联邦批准注册,因此可以推定涉案商标属于”经国家同意“的情形。
案例三:(2019)京行中第8182号百益酒(厦门)**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免注册复审案。
争议商标:第9403839号“Lumière de France”,法国之光。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法国之光”和外文“lumiere de France”以及“France”和“France”均指向法国国名的背景图案组成,因此诉争商标构成与外国国名相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白衣公司提供的法国“Lumière de France”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译件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难以确认,且上述“Lumière de France”商标与诉争商标标识不完全一致,商标注册人并非白衣公司, 因此无法证明法国**同意白益公司将争议商标注册为商标;白颐公司提供的“法国之光”商标在欧盟的注册证书未经公证认证,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提供相应的翻译,因此无法确定证书中记载的具体内容,白邱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法国**同意白颐公司将争议商标注册为商标。 因此,被诉决定和原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注册违反2024年《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案例分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外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经该国同意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案例1至3可以看出,“经国家**同意”包括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商标申请人提交国家**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意书等证明文件;第二种是申请人已在该国获得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注册。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申请人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文件,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其次,申请人还应提交证书的翻译件,以确保考试机构能够确认证书中记载的具体内容。 此外,申请人还应确认在该国批准注册的商标样本与在该国申请注册的样本一致;此外,在该国批准注册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当与在该国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 否则,审查机关将认定其违反了《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2.商标具有其他明确的含义,不会与国名混淆
案例四:(2015)知行字第80号耐克国际***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再审。
诉争商标:第7752573号“Jordan and Figure”商标。
法院认为,申请的商标是商标的组合,上述“.
图形和下面的“乔丹”"文字是组成的。 中文部分“约旦”除了构成英文国名“约旦哈希姆王国”(约旦哈希姆王国的全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还具有人名、地名等其他含义。 此外,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
紧密结合,与整体上的“约旦”形成了一定的区别。 由于地域差异、语言差异等因素,我国相关公众对“Jordan”作为约旦国家英文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相对有限,相关公众基于其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一般不会将申请商标中的“Jordan”与约旦国家联系起来, 更不用说认为申请的商标与约旦整个国名相同或相似。
案例五:(2020)京行终2955号杨红二审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17886819号“国美”商标。
法院认为,虽然争议商标“国美”与美利坚合众国中文缩写“美国”的写法顺序相反,但考虑到汉字的多样性,许多文章和报道将“国美”解释为“国美”的意思,这也符合汉字的阅读习惯,为大众所接受, 杨红日未提交“国美”为“美”中文简称的正式书面证据,吴玉杰在二审程序中提交“国美”在无相反事实的情况下,该商标的美国注册证可以确认诉争商标的中文简称与美利坚合众国名称不构成整体相同或近似, 诉争商标的注册不
案例六:(2018)京行中第4708号中山市三向联凯印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二审(商标)复审。
诉争商标:第8203474号“US and Figure”商标。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US”和数字组成,根据我国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US”是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美利坚合众国名称的英文缩写。 针对联开公司诉诉主张诉争商标中的“我们”具有多重含义,其使用指代“我们的”,对诉争商标的判断应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在相关公众普遍关注且容易将争议商标整体解释为与国名含义相似的情况下, 为维护国家尊严,避免相关公众误认,应严格适用2024年《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因此,本院不支持联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称或者外国名称等为公众所知悉的要素组成, 与地名整体含义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情形。 ”
根据案例4至6,审查机关一方面考虑相关公众对国名的熟悉程度,另一方面考虑相关公众对该词其他含义的了解和理解,综合比较公众将商标名称解释为国名的可能性。 因此,如果商标词作为国名的含义强于该词的其他含义,审查机关仍可能认定其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3、商标中含有其他显著性元素,国名部分占比相对较小,以免造成误认
案例7:(2020)京兴中440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诉南通云水阁餐饮服务***驳回复审(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31876365号“云水阁日本料理”商标。
法院认为,商标应与外国名称整体进行比对,而不能仅对争议商标的某些要素进行片面比对。 争议商标整体为商标组合,由汉字“云水阁”、英文字母“日本料理”和图形组成,其中“日本”占很小的比例。 从标志的整体对比来看,由于诉争商标包含汉字、图形等英文字母,因此足以将其与日本的国名“日本”区分开来。 此外,由于使用诉争商标的指定服务是餐厅、茶馆、饭店、住宿**(酒店、住宿)等餐饮和住宿相关服务,且“日本料理”的使用也符合相关行业惯例,因此中国公众在认定涉案商标整体时,不会认为涉案商标整体与日本国名相同或近似。 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不属于2024年《商标法》第10.1.2条所指情形并无不当,本院维持原判。
案例8:(2018)京行终1117号阿马派金融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二审。
诉争商标:第15984453号“天力哥伦比亚线针投资您的成功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和数字”。
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标志是否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名近似的认定,应当与商标标志整体进行比对。 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家的英文名称为“the republic of colombia”,虽然诉争商标中含有“columbia”一词,与“colombia”相似,但诉争商标是**组合商标,构成要素多,文字部分还包括中文“Tianli”、英文“threadneedle”、“investments”和“yoursuccesses, 我们的首要任务。图形位于英文“columbia”和“threadneedle”的左侧,对于中国公众来说,争议商标中的中文“天利”更容易被中国公众记住和识别。 因此,从标志的整体对比来看,由于诉争商标标志包含图形、汉字等英文字符,足以将其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名区分开来,因此诉争商标标志与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名整体上并不近似,不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案例9:(2018)京兴中第1173号鸿利国际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诉争商标:第5793417号“Hong Lee 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 U”。s.a.“商标。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由汉字“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和英文“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 U”组成。s.a.以及“红利”和“洪利”字、汉字“加州牛肉面王”和英文“加州牛肉面王U”的图形构图。s.a.它在商标的整体构成中占有较大的地位,中国公众给予普遍的关注和认可,汉字“加州牛肉面王”和英文“加州牛肉面王U”。s.a.“构成争议商标的显著性部分。 其中,“United States”是“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的缩写,不能注册为商标。 此外,由于“加州”是中国公众广为人知的外国地名,“牛肉面”和“大王”是餐饮业关于服务内容和特点的通用名称和通用表达,因此“加州牛肉面王”汉字的组合并不形成与外国名称明显不同的其他含义。 同时,字母“u..”s.a.它是美国国名的英文缩写,字母“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是与争议商标“California Beef Noodle King”的中文部分相对应的英文单词,因此整体上没有形成与外国名称区别的明确含义。 根据记录在案的证据,宏力公司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获得美利坚合众国**的批准,因此原判决的认定和被申请人裁定争议商标已构成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024年《商标法》第二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分析:根据案例7至9,法院在判断商标样本是否与外国名称相同或近似时,会将商标样本与外国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对,而不是仅仅与诉争商标的某些要素进行片面的比对。 如果商标样本中含有汉字、图形或其他英文字符,而国名部分所占比例很小,不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审查机构通常不会认定商标整体与国名近似。 否则,如果商标样本中国名部分占比较大比例,是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则被审查机关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名称的商标的常见误区
1.使用其他国家的名称或使用非通用语言来表达国家名称
判例10:(2019)最高法行申第3334号慈溪耀金国际***诉嘉古皮里因库马尔无效宣告(商标)再审。
诉争商标:第5748341号“C”。d.巴拉特”。
法院认为,印度的官方语言是印地语和英语,而《印度共和国宪法》(第13版)的英文版也规定,“共和国的名称和领土——(1)印度,又称印度(Bharat),是一个统一的国家。 印度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也证明,印度国名在印地语中是“bharat”,因此足以确定“bharat”虽然不是英文中的国名,但其发音与印地语单词“India”相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包括印度当局,作为“印度”一词的印地语表达,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可被视为国名。
判例11:(2018)京行终92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慈溪赛北电器***无效宣告(商标)二审。
诉状商标:第11149364号”。
“商标。 法院认为,赛贝提交的《牛津印地语英语词典》第765页指出,“印地语”的英文含义是“印度”。 印度共和国的英文国名是“india”,印地语国名是“虽然诉争商标在文字的明暗对比图案上有一定的设计,但仍能明确辨认出是印度共和国的印地语国名”,中国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程度不影响对诉诉商标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印度共和国印地语国家的商标和名称”。在诉争商标与印度共和国印地语国家名称一致的情况下,诉争商标整体上未形成与国名“印度”明确区分的新含义,新田公司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印度**同意诉争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 印地语表示的国名“印度”仍应受《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2.如果只是颠倒文字的顺序,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仍然很容易被识别为国名。
判例12:(2021)最高法行申第2120号杭州西法兰皮革***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再审。
诉争商标:第27285321号“西法兰”商标。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西法”字样,在构词上与法兰西共和国“法国”号名称相同,只是词编方式不同,整体含义与“法国”没有明显区别,故与法兰西共和国国名近似。 西法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已获得法兰西共和国批准**,故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并无不当。
案例13:(2022)京行中3691号内蒙古雅达文化传播***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53027393号“建世利世美”。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健俭里佰子”字样和拼音组成,“俏里佬”字样本身并无内在含义,而马达公司虽然用拼音添加了汉字,但“俏里梅”的部分仍然比较突出,争议商标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美利坚”, 这与整个美国的名称相似。涉案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和被申请人决定的有关认定并无不当。
3、商标字形与国名相似,容易与国名误认
判例14:(2019)京行终第1791号张俊宝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20201163号“百奔一”商标。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中文“白本一”组成,字体为黑体粗体,整三个字自上而下排列为一列,其中“白本”字作为申请商标突出部分,在视觉上与日本国名“日本”整体相似, 尽管在申请商标中增加了其他要素,但它并没有形成与整个国家名称明显不同的其他含义。因此,原判决和被申请人认定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判例15:(2018)京兴中2240号上海信研商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19254010号“粤本盛”商标。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由“月本盛”三个字组成,其中“月”字的形状因书写方式与“日”字高度相似,因此根据公众的普遍认知,很容易将涉案商标认定为“日本盛”。 争议商标标识与日本整体名称相似,构成《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禁止将其用作商标的标志。
案例分析:根据案例10至15,商标使用国家别名或者使用非通用语言表达国名时,如果商标整体不能形成与国家名称明显不同的新含义,则不能批准注册。 此外,上述申请人还试图通过颠倒国名字的顺序,或设计商标,使文字设计与国名非常相似,以“投机取巧”获得注册。 上述注册行为最终被审查机关认定为违反《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名称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
1、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原产地
判例16:(2020)京行中第4840号利物浦杜松子酒***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驳回复审(商标)。
诉争商标:第34484265号“American Eagle”。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American Eagle”,整体上可识别为“American Eagle”或“American Eagle”。 中国公众在认定诉争商标整体时,不认为其与美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不构成《商标法》第10.1.2条的规定。
但是,由于“美国”具有“美国、美国”等含义,且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英国公司,因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认定,也不意味着当然是可以注册使用的商标。
2.可能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判例17:(2020)京行终70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诉喜来登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二审。
诉争商标:第22114728号商标“Bene Italian Kitchen and Figure”。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是英文“Bene Italian Kitchen”与图画的组合,商标整体以颜色标示,表现为完整的绘画作品,图形部分由鸡、落叶、树干等元素组成,商标右下角有英文“Bene”艺术标记, 而英文“Italian Kitchen”是普通字体,字体较小,放在英文“bene”下方,英文“Italyn”占整体商标的比例很小。从商标标志的整体对比来看,诉争商标标志包含图形等英文字符等各种构成要素,足以将其与意大利国名“意大利”区分开来,因此诉争商标标志整体上与意大利国名“意大利”不近似,不构成《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英文单词“italian”可以翻译为“Italian、Italian”等,具有意大利国家的含义,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注册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可能会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 损害国家尊严,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影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新的决定时,应当审查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
案例分析:根据案例16可以看出,商标中包含的国名必须与申请人的国籍或企业所在地一致,否则商标很可能因第10.1.7条对原产地的误解而被驳回。
根据案例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名,但整体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 将该标志注册为商标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因此,申请注册含有国名的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10.1.2条规定的认定,也不代表是可以注册使用的商标,审查机关也会审查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
结论
企业在申请注册含有外国名称的商标时,既可以“内部”准备,也可以“外部”准备。 “内部”准备是指在试样外观设计中突出国家名称以外的文字或图形元素,作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外部”准备是指可以先在国内提交注册申请,批准后再在国内注册。 同时,应确保商标样品本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品原产地,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上述考虑因素对于公司如何成功注册包含外国名称的商标起着重要作用。
作者:尚晨,品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