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列举十种常见的租房情况,引用法律规定和注释,补充示例和解释,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努力纠正误解和偏差,为双方尽可能租房提供全面具体的参考。
1、租赁期满后正常退租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法律规定:【租客在租赁期满时返还租赁物】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时的状态。
说明: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之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造或者增加附加物的,应当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承租人的行为得到出租人的同意的,承租人不得恢复原状,可以向出租人要求补偿现有附加价值。
示例: 1、合同期满后,租赁物将在期限内返还。 可能是由于忘记时间、未及时移走物品、及时离开物品、及时离开物品、不清洁卫生、不说再见就离开等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返还租赁物或延迟返还租赁物, 出租人以违约为由拒不退还定金(此处理解定金折算为违约金)。
2、合同期满,租赁物未恢复原状。 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在墙上钉子或贴纸,导致墙体孔洞、墙皮脱落的,出租人以保证金尚未恢复到原状(租赁物损坏)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 墙上的钉子和贴纸必须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会损坏墙体,不是自然磨损,承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
3、合同期满时,承租人无其他违约行为,出租人以“未提前一个月发出退让通知”为由拒绝退还定金。 这种“提前通知”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出租人口头说,二是合同中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退租”的条款,三是合同中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租赁的,不退还押金”的条款, 四是合同中有“如需续租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条款。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前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构成拒绝存款的理由。 承租人已经履行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至于“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条款,即使合同约定了承租人“告知”的义务,该义务也只是附带义务和一般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再者,出租人对“租赁期届满”预知的注意是按时收回房屋并租回租约,承租人对“租赁期届满”的预知是按时归还房屋,承租人没有提醒出租人“按时收回房屋”的注意义务。
除了“需要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外,其他情形下的“提前通知退租”也可以理解为加重承租人的义务。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共同的理解进行解释。 对标准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租赁合同一般是出租人的格式合同,显然,对出租人不利的解释是“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退租”不构成违约。
重要提醒:期限届满后不要归还租赁物,提前检查清理租赁物,按照约定状态归还租赁物,并仔细检查合同中是否有增加义务的条款。
2、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无限期租赁,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后果】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确定的,视为无限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前提是他们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
条文注释: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的,应当先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对协议进行补充。 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约定,也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收取租金,则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此时的租赁视为无限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后达到目的,同时履行义务的,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出租人因客观原因需要使用租赁物,而非出于其他恶意的,可以在不损害承租人利益的前提下收回租赁物。 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善意通知承租人。
示例:1、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期限为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4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房东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无限期。 房东主张租约期限应至2024年11月24日,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继续租赁房屋的期限达成协议,因此房东主张租约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全年,续租期限至11月24日, 2024年缺乏基础。
在2024年5月和7月,租客曾通知房东,他将使用该处所,直到8月孩子上学,即租客已提前通知房东终止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租赁合同于8月1日终止, 2024年是依法进行的。
2、某家政服务部门向法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家政服务部门与租客之间就租期有书面约定,因此双方的关系应为无限期租赁合同。 在租客未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况下,客房部给予租客一段合理的时间,并要求租客在某一天搬出涉案房屋。
特别提醒:租房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期限届满后必须续签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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