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质疑一、刘丽丽与张三的关系,再审法院是否确认两人存在同居关系?
2. 财产所有人的认定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
三、本案涉案财产所有人以一审或二审裁定为准
4、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北京市房地产所有权性质的认定是否应予以纠正?
5、生效判决显示该财产为刘丽丽一人所有,但再审法院认为该财产为共同所有,是否应由再审予以纠正?
6、生效判决以民间借贷为依据,但刘丽丽被判处给予张三12276万元,现在再审同意12276万元,贷款本金利率的标准是多少?
7、生效判决认定借款关系,但未按照借款纠纷裁判规则进行裁判的,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8、在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中,是否应以同居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9、如果没有同居关系,原告在同居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应直接驳回?
10、再审认定房产为共有财产时,是否与一审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一致?直接证据的依据是什么?
11、本案中,朱浩的第一次申请:以刘丽丽的名义分割三处房产;第二项索赔:分割两处财产;二审诉讼请求:平分北京房产。 是财产分割的主张吗?
12. 不动产分割的主张是否应以共同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在本案中,确定该财产是股份共同拥有的还是共同所有权?共享份额的百分比是多少?
13. 法院对上述共同证据的认定是怎样的?共享协议是何时确定的?共同协议的证据是什么?
14、张三请求分割房产,且房产归刘丽丽一人所有,且不存在分割前提,但生效判决判给赔偿,是否超出了张三的诉讼请求范围?
15、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不动产为共同所有的事实,是否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是否应该重试和更正?
16、根据《北京市第十五条》规定,张三不具备购房资格,《京市第十五条》规定,张三在北京市不能享有房地产的共同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