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签了《合作经营协议》,就不是贷款协议了吗?你以为如果订立“合作经营协议”,他就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吗?有时不是起草协议的人有最终决定权,通常不是签署协议的人有最终决定权,但最终法院有最终决定权。
说崔大爷有一块地,手里却没钱。 而王大爷手里有钱,还有一支工程团队。 崔叔叔和王叔叔决定合伙开发这块土地,两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崔叔叔将自己拥有的一块土地作为出资,王叔叔实际出资共同建设吉祥花园1号楼和2号楼两栋, 而崔叔叔负责办理土地手续,崔叔叔的营业收入按图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楼房建成后剩余的每平方米200元收入全部归王叔叔所有。王大爷觉得,这房子建起来,合伙人一平米肯定能拿到200块钱,肯定有可赚的。 再看合同条款的其余部分,比如崔叔叔约定,施工范围内的施工手续及相关产权证由崔叔叔办理,如果王叔叔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短缺而停工,崔叔叔有权在三个月后四个月内进行处置, 但王大爷的投资没有白费,预付款的费用最终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结算。如果一切都能顺利完成,说两位叔叔赚了钱或许还不错,但中途,王叔叔突然资金短缺,无法完成所有项目。 有时候做生意就是这样,只是想着赚到的钱怎么分配的问题,其实我们也要想想始皇半途而废,中途崩塌的情况。
说起王叔资金紧张,他已经停工四个月了。 崔大爷也是简单无礼,什么律师信,还是自己寄来,直接给王大爷发短信:“王德发,你好,我是崔福贵,我和你签了合作业务合同,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你因为资金不足而停工了。 根据协议我有权另行处理,我在此通知您在收到短信后5日内与我协商,并另行签订协议,如您未在期限内协商,则视为您同意终止合同,我们将找其他人合作, 您已垫付320万元,将在项目完成后与您结算。”
王叔停工后,崔叔叔的思维更加灵活,后来又找了其他施工先发单位,完成了吉祥花园1号楼、2号楼的建设。
王大爷以为,要想拿回这320万元的预付款,就需要崔大爷把投资拉动一点,不知道哪一年几月才能还清预付款。 于是我找了律师,起诉了法院。 好在这位律师还不错,他没有在崔叔拉的“合作投资”圈子里徘徊,果断地把崔叔叔当成雇主,主张先赔偿320万元的建设项目。 崔叔叔到底还是个舅舅,**向法庭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因为王舅舅已经完成了吉祥花园11号楼347平方米,按照协议,他享有每平方米200元的固定收入,王舅舅应给自己支付69收入5万元。 而且不管你投资320万元还是320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我每平米只收取固定收益,项目还没完工,我们作为合伙人没有办法结算。 他的逻辑,别说他真的当了多年的村干部,民间智慧丰富。
好在法官认识到了问题的本质,土地使用权属于崔叔,而事实上,王叔离开了项目,土地和项目仍在崔叔的控制之下,因为已经确定崔叔将在十天内向王叔支付320万元,王叔也享有优先获得建设项目补偿的权利。 经适当判断,这是一份建筑合同。 很多合同都是这样的,虽然名字都是这样,但本质上可能是这样的,如果你对合同有疑问,欢迎来秦律师团队一起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