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西周封建学说的起源与现状

小夏 娱乐 更新 2024-01-31

根据人们熟悉的社会形成五阶段理论,西周王朝一度被认为是奴隶社会,后来被认为是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社会。 然而,欧洲史学的最新研究表明,封建主义作为一个学术范畴的合法性已被破坏。 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文化系李峰教授研究中国早期历史和考古学多年,其著作《西周的陷落》和《西周的政治制度》在中国以中文出版,他在书中指出,由于封建主义的致命缺陷, 颠覆封建主义观念也势在必行。

您在《西周王朝的政治制度》一书中,对“西周封建主义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批判,我们注意到您指出,在西方史学界,欧洲中世纪所谓“封建主义”的根基已经彻底动摇,这是您批评“西周封建主义理论”的原因吗?

李峰:可以这么说。 然而,首先,我想澄清表达问题。 “封建”一词是战国时期思想家创造的,指的是西周初期所谓的“封建亲戚,与封建平周”(“左传”语),从而形成了西周的基本国家制度。 当然,“丰”和“剑”这两个词都出现在西周的晋文资料中,其语义与战国思想家使用的语义基本相同。 这种“封建主义”的概念在中国传统史学中一直流传下来,比如唐代的刘宗元写了他的名著《论封建主义》。 如果说是这个意义上的“西周封建论”,那我也不反对。 我反对的是所谓的“西周封建主义”,被日本学者翻译为“封建主义”。 经过这一翻译和中国学者的广泛采用,“封建主义”成为中国现代史学中的一种新的理论建构,而不是传统史学中“封建亲属”的含义。 此外,现代史学中的“西周封建主义”也有两种不同的含义:西方学者所指的“西周封建主义”是指类似于中世纪西欧所谓封建主义的西周王朝的政治制度(大多数学者强调政治制度方面),而西周国家的主要政治关系是封建关系。 相比之下,过去中国学者所指的“西周封建主义”是指五种社会形态之一,强调地主和农民之间通过地租剥削形成的经济关系,但也是中世纪西欧的封建主义。 因此,可以说,现代史学中的这两种“西周封建理论”有着相同的渊源和不同的潮流,但与传统史学中提到的“封建主义”不同。

在西方史学传统中,封建主义的概念是通过复杂的过程建立起来的,其词源是法语feu、feud或feudum,指的是中法兰克王国的一种特定形式的土地所有制。 封建主义一词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左右,当然它也是现代西方史学中的一种理论结构,而这种理论结构又被添加到中世纪历史中。 然而,这个概念是由 Marc Bloch 和 F. Ganshov 开发的 l.Ganshof)和其他著名的历史学家,这成为主导欧洲中世纪研究的关键概念。然而,随着西方史学的进步,封建主义理论建构的缺陷在20世纪70年代后逐渐暴露出来。 第一个攻击的是伊丽莎白·布朗(Elizabeth A. Brown) r.布朗),他在2024年出版的《概念:封建主义和欧洲中世纪历史学家》一书揭示了这一概念的内在矛盾。另一门反对封建主义的大炮是苏珊·雷诺兹(Susan Reynolds)2024年出版的《领地与附庸:重新解释中世纪的证据》(Domains and Vassals: Reinterpreting the Evidence About the Middle Ages)一书。 在这本书中,雷诺兹仔细分析了所谓封建主义的两大要素——封地(藩)和附庸(附庸)制度在欧洲独立形成的复杂过程,认为这两种制度的真正结合是所谓的“封地-附庸制度”的形成。这是雷诺兹的表述,通常以复数形式使用,而不是封建主义)直到十一世纪或十二世纪才完成,整个欧洲的情况各不相同。换言之,封建主义的概念并不涵盖欧洲中世纪的整个历史,也没有反映欧洲不同地区的奇特现象。 相反,它只会阻止人类看到这些特殊现象并理解欧洲中世纪历史的复杂性。 尽管这个词在西方史学中仍然被使用(特别是在一些为公众撰写的著作中),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封建主义作为一个学术范畴的合法性已被破坏。 即使是仍在使用这一概念的学者也倾向于将其重新定义为词源,即仅仅是一种奖励封地(领土)的制度(不包括附庸的含义)。

近年来,中国学者也对“封建主义”概念及其在中国历史研究中的运用提出了批评,但这些批评基本上是在五种社会形态的学术范畴内进行的。 我自己对这个概念的批判是对其起源的批判,是基于不同学术传统(即西方史学传统,包括作为史学的汉学传统)的批判。 如果说封建主义在西方学术界早已被描述为一种错误的建构,那么发展出一种概括社会形态的模式(即所谓的“封建社会”),然后将这种模式应用于中国古代社会,就成了一种错误的连锁反应。 这不仅是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包括中国现代史学)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史学也源于欧洲十九世纪的学术传统。 因为,我们现在必须颠覆这个概念。

新定义下的西欧封建制度或“藩附制度”与西周实际实行的制度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是根本的吗?

李峰:我换个角度问你的问题,那就是欧洲中世纪社会和西周的实际制度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外观和实质。 表象是我们可以在史料中直接观察到的现象,而本质则与两个社会的不同起源有关,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表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所谓的附庸制是两个自由人之间的排他性私人“婚姻”。 其本质是基于法律平等和相互责任的合同不平等关系(这里的关键词是“contractual”,即英文contractual)。 但是,周王与诸侯的关系并不是这样的,而是一种君主与附庸的关系,一种统治与被统治之间绝对不平等的关系。 西周的太子,竟然能把周王告上朝,或者提出断绝与周王的附庸关系,这是不可想象的。 但欧洲中世纪的附庸可以这样做。 其次,欧洲中世纪领土(FIEF)不是一种完整的财产;相反,它是从领主那里获得的一块土地,其权利在附庸和领主之间的合同中规定。 从根本上说,领土是一种生活补贴,它不具有司法权;有时,一块土地的司法权既不属于附庸,也不属于领主,而是属于第三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封地只是欧洲中世纪许多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或占有中的一种,因此不足以概括欧洲中世纪的土地制度。

相比之下,西周的封建国家是西周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当诸侯们获得土地时,他们也获得了大量的人口和对土地行使政治和司法统治的权力。 因此,每个封地都是一个拥有民事、经济、司法和军事权力的政治实体,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地(封地)完全不同。 第三,在军事方面,欧洲中世纪藩属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减轻领主装备武士的负担,所以在藩属制度实施后,欧洲的国王一般没有常备军,而只是在战时召集自己的附庸作战, 附庸会带上自己的骑士(当然,这不是国王组织军队的唯一方式)。附庸入伍后,欧洲的习俗是他们只服役四十天,这是他们的免费服役合同规定的。 四十天后,他们可以随时离开,领主无权要求他们无偿服侍超过时限。 关于西周王朝的军事制度,我们可以肯定,周王手头有一支庞大的常备军,也就是晋温中经常提到的成周西六师和八师。 这是一套与藩属系统完全不同的军事系统。

还有另外两个误解必须澄清。 首先,许多学者,如西方汉学中“西周封建主义”的主要倡导者Herrlee G.克里尔曾经将封建主义误认为是一种组织形式,他认为西周王朝就是这样组织的。 但实际上,封地-附庸制度不是一种组织形式,而是一种通过在国王和他的附庸之间构建一种新的个人关系(领主-附庸关系)来确保附庸制度有效运作的方式。 其次,过去有学者经常将西周的所谓“五等领主”与欧洲中世纪的贵族头衔相提并论,这也是一种误解。 欧洲的爵位早在封地-附庸制度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它们代表了墨洛温王朝(公元 5-8 世纪)和加洛林王朝(公元 8-9 世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属于所谓的封建主义。 所谓“五等主”,也不是西周的制度。 正如我最近所论述的,所谓“五等”片名系列,其实可能就是春秋时期与“霸权”体系相结合而产生的体系。

从本质上讲,欧洲封地附庸制度的出现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制度。 这种制度出现于欧洲中世纪,主要是因为日耳曼社会仍处于部落组织状态,其主要社会关系表现为战士对首领的一种私人依赖,缺乏拉丁民族长期培养的公共权力意识。 另一方面,在罗马帝国被占领后,日耳曼民族接受了拉丁民族的法律观念甚至制度,尤其是契约制度。 因此,在**政权衰弱的情况下,他们以法律契约的形式固定了这种私人依附关系,并逐步加以推进,对卡佩王朝时期法兰克人政治权利的重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换句话说,它是通过在国王和他的臣民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契约性个人关系来确保**正常运作的一种方式,它是一个依附于(或不依附于)原始**组织的系统。 它本质上是加强王权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削弱王权的组织形式。

西周国家是两次十字军东征的产物,其国家形成过程和政治权力组织逻辑与欧洲中世纪的日耳曼国家有着根本的不同。 西周国的本质是直接将周王与子女的亲属关系转化为一种国家组织形式。 所以,周人用来维护地方权威的,是姬姓与非姬族的血缘纽带和姻缘关系,整个西周社会可以说是一张血缘和姻缘编织的大网。 周人民没有必要也没有机会强制执行法律上的契约关系和加强政治权力。 我们并不是说周人没有私人契约关系;我从金色文本中知道他们当然有。 但是,将这种私人契约关系引入政治关系,形成政权的重组,可能要等到春秋时期的宣誓制度之后。 不过,这是周人势力衰落、血族制度衰弱的产物,是后来的变化,不是西周的制度。

我自己对“封建主义”问题的讨论最早发表在2024年的《哈佛亚洲研究杂志》上,并在2024年出版的《西周王朝的政治制度》中进一步讨论,目的是反对西方汉学中流行的“西周封建主义”。 值得一提的是,许天波教授于2024年出版了《战争与国家形成:古代中国与近代早期欧洲的比较》,这也是中西方历史比较研究的一个例子。 显然,徐天波没有看到我对“西周封建主义”的批判,而是将其与基于周社会封建主义的西欧近代早期史进行比较。 最近,我有幸阅读了丹麦奥胡斯大学教授Jrgen Mler对徐天波比较研究的长篇(未发表)评论。 在这篇书评中,莫勒教授重新审视了徐树比较历史研究的基础,并详细引用了我对封建主义的批判。 在莫勒的论证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我同意:第一,与欧洲中世纪相比,周王朝的社会缺乏法律契约主义的传统;其次,在中世纪的欧洲,有许多特权权力在制度上受到独立于世俗王权的保护,如独立的城市及其公民、教会及其神职人员等,而在中国,周王朝的世俗王权一直很强大,缺乏那些独立的社会群体。 因此,周时期的中国社会环境与中世纪甚至近代早期的欧洲大不相同。 这可以看作是我们对“西周封建主义”的讨论对欧洲历史研究的反馈。 希望穆勒教授的这篇评论能尽快出版给更多的读者。

既然西周与中世纪的欧洲制度如此不同,如果只能抛弃“封建”的定义,您认为应该如何描述西周的政治制度?

李峰:首先,我们需要放弃的不是“封建”二字,而是“封建制度”乃至“封建社会”作为封建主义的翻译的学术范畴。 但是,我们需要描述一个政治制度的不仅仅是一个词,而是对所谓的厚度的逻辑描述。 同时,这种描述应该是有道理的。 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西周的制度,而必须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政治制度及其发展变化。 经过多年的思考,我认为对西周政治制度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个以“彝”网络为基本存在形式的国家,即“彝国”。 它既不同于以特大城市为中心的所谓“城邦”,也不同于以实际控制领土为目标的所谓“领土国家”。 此外,作为西周国家基本功能的“彝”的控制是通过氏族的结构体系进行的,即“彝”作为地缘政治的基本单位,沿着周王室氏族组织的结构分布,实际上由氏族占有和控制。 一旦氏族分支(主要是姬氏族)划分为东方,就形成附庸国,其后代根据氏族结构繁衍,获得居所。 在政治权力方面,周人认为西周国家的根本权力,即合法性,来自天,它被赋予了周王朝的创造者温王(西周中期后,武王加入了接受天命的人的行列);周王依靠周王温的继任者的权力。 反过来,周在位的国王将这一权力委托给他派往各地的诸侯,诸侯直接统治当地的氏族,并通过氏族实现对千千彝族的管理。 因此,我们说西周国家是“委托亲属秩序的定居国家”,虽然这个说法有点长,但它从地理结构、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利三个方面概括了西周国家的基本特征。

中国史学,包括我们的历史教科书,长期以来一直采用五种社会形态的划分。 长期以来,史学界一直在讨论西周时期的封建理论,还是战国时期的封建理论,还是魏晋时期的封建理论。 这几年,这个部门本身就受到了很多质疑,你觉得现在有必要继续这个部门吗?

李峰:这个问题很长。 对历史进行分期的初衷是好的,就中国历史而言,分期研究的初衷是要证明中国历史的发展不是在世界文明的洪流之外,而是遵循世界文明(或者只是欧洲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 这是对19世纪以来在西方盛行的东亚文明停滞论的驳斥。 但是,关于分期的讨论主要是在社会形成的五阶段理论的背景下进行的,是关于如何使一个地区的历史符合所谓的“一般原则”的讨论。 马克思在著作中明确地论述了亚洲资本主义、古代资本主义、封建资本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的四种社会形态,刻意指出这是一个连续的、普遍的发展过程,但他有时也把前三种看作是人类走出游牧生活、进入定居生活的三种不同方式。 即使马克思曾经论证过他所列举的欧洲社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但这种发展也只能看作是历史的,而不是必然的。 换言之,奴隶制本身并不需要发展封建主义的内在因素;欧洲之所以以这种方式发展,完全是由于欧洲特殊的历史环境,即罗马帝国之后出现了日耳曼社会,但这是偶然的,世界其他地区也不一定如此。 但是,在苏联理论家看来,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所谓“五种社会形态”,成为人类社会必须相继经历的五个社会阶段,成为社会发展的一般原则。 另一方面,中国学者从苏联特别是斯大林那里继承了所谓“社会发展五个阶段”的理论,并长期研究如何根据这一理论划分中国历史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五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的五个阶段”理论来划分中国历史,不仅是一个学术课题,而且在中国近代史上也具有很现实的意义,关系到中国现代社会的特征和中国革命的目的和目的。 这就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在中国出现的所谓“社会史大争论”。 对于国民党左翼来说,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中国还处在一个长期的封建社会,所以中国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 但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中国社会已经走出了典型的封建社会,进入了半封建半资本主义国家。 因此,中国革命的任务不仅是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统治,而且是推翻现代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即压在人民身上的所谓“三座山”。 这一使命明确写进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章程。 这是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意识形态上最大的区别和最根本的矛盾(所谓“官僚资本主义”与共产党要推翻的国民党上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就是为什么虽然国民党和共产党可以在反帝反封建的目标上合作, 对现代中国社会认知的差异,最终将带领两党走上第一次内战后彻底成功的道路。

至于中国的“封建社会”究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涉及到五种社会形态体系中的定义。 当然,马克思没有看到当代学者所揭示的欧洲中世纪的复杂性,而是将封建主义视为欧洲中世纪的包罗万象的制度。 另一方面,斯大林强调了欧洲中世纪的另一个方面,即地主对农民的地租剥削是所谓封建主义的主要特征。 另一方面,中国继承了斯大林的定义,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了所谓“西周封建主义”、“战国封建主义”和“魏晋封建主义”三论混战的局面,至今仍未定论。 而且,“封建主义”已经成为一切反动的、落后的、黑暗的旧社会的代名词,这实际上是对学术词汇的政治滥用;当然,这也是持续了半个多世纪的中国革命的副产品。 现在看来,不仅用封建主义这个词来概括欧洲中世纪本身是有问题的,而且从中发展出一种社会模式(即“封建社会”),将其应用于其他社会更是有问题的,更不用说它被斯大林出于未知原因重新发明了。 从这个角度看,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史学界关于封建社会是起源于西周还是战国时期的争论是没有必要的!

同样,用奴隶制来覆盖欧洲的古典时期也存在一些问题。 简单地说,奴隶制在古典欧洲确实存在,就像十七世纪以后的美国也存在奴隶制一样,但没有所谓的“奴隶社会”。 作为摩西·芬里(Moses I. Fenri),现代西方古代社会和经济史研究的巨人芬利)指出,这种原型奴隶制的出现是历史性的(并非不可避免),也就是说,它是罗马帝国征服的结果。在意大利以外的罗马帝国其他被征服地区,特别是在东方,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不是奴隶制,而是使用附庸劳动。 即使在意大利,奴隶制自公元四世纪以来也有所削弱,主要是因为随着征服的结束,奴隶的枯竭**和奴隶的长途运输*** 就整个古代西方社会而言,像雅典和意大利这样具有典型奴隶制度的社会实际上偏离了社会发展道路的“正常”和特定的生产方式(主要是由于其特殊的征服历史)可以在像埃及这样的社会中,这是正常的,因为埃及是建立在大量不自由农民基础上的。

这是西方史学界对古代欧洲社会史的基本认识。 因此,用雅典和意大利的典型奴隶制度来概括希腊和罗马的古代社会是“奴隶社会”,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更不用说把这种社会看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阶段了。 奴隶制可能存在于中国的商朝和西周时期,以及秦汉时期,甚至在魏晋时期。 但是,说“奴隶社会”是另一回事,它要求奴隶生产方式成为一个社会最经常和最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方式,并成为它所依赖的基础。 中国历史上的汉朝,由于它有一个类似于罗马帝国的大扩张时期,可能是最有能力形成类似于意大利的发达奴隶制度的时期。 但是,由于它所征服的大量匈奴人来自完全不同的自然生态系统,并且不习惯农业和农业社会的生活(即作为奴隶的价值不高),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被汉代**安排在边境地区,并像以前一样生活在一起。 因此,汉代奴隶的主要组成部分仍然是汉族人,这限制了奴隶制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根据目前的数据,中国历史上没有一个时期可以被证实是“奴隶社会”。 总之,中国所谓的“奴隶社会”是一个尚未被证实甚至没有必要的假设。

总之,“社会发展五个阶段”的理论,即使沦为古代欧洲史的范畴,也无法正确反映欧洲历史发展的进程,而只能将复杂的历史进程简化,甚至误解了古代欧洲社会的基本特征。 它在中国历史上的应用,不仅不能带来有效的研究成果,反而只能阻碍中国史学的发展和真正的现代化。 现在是谬误停止在智者身上的时候了。

马克斯·韦伯曾提出理想型理论,并据此提出三种统治模式:魅力型、传统权威型和法律型,虽然世界历史上可能没有统一的规律,但有没有可能找到合适的理想类型来描述各种不同的统治模式?

李峰:为什么要进行历史分期?历史的发展是时不时有本质区别的,表现为朝代的兴衰或统治者的更迭。 历史分期一般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性的社会变迁,是社会发展背后的深层原因,一般比王朝更迭慢。 我们说“社会发展的五个阶段”理论不能适用于中国历史,并不是说人类历史的发展完全是混乱的,没有规律可循的。 我们说,“社会发展的五个阶段”的理论是以欧洲历史的例子为基础的,即使这五个阶段都存在,也只能是历史的偶然,而不是逻辑上的必然。 当然,我们不能将这五个阶段应用于其他社会。 韦伯的理论从法理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来描述政治权威和领导形式的发展和变化,不能用它作为概括人类过去发展的历史理论,就太狭隘了。

另一种比较常用的分期方法是所谓的“巡回-氏族-酋长-国家”四阶段理论。 这种发展模式主要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在人类学领域发展起来的,它产生的理论土壤当然是新进化论。 这种发展模式侧重于早期人类社会的组织和演变,在研究实践中比韦伯的更容易掌握,因此被考古学家和社会历史学家广泛接受,尽管现在有些人开始批评这一理论。 对于历史学家来说,这种分期理论虽然对人类早期社会发展(这是人类学和考古学的主要关注点)具有较强的概括力,但它并没有对进入历史学家主要关注的“国家”形式后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洞察,因此它作为历史理论具有先天性缺陷。 一些历史学家也提出了“早期国家”和“帝国”的划分,但这仍然是一个非常宽泛的界线,特别是因为帝国建立后的人类历史也很长,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帝国形式差异很大,不能简单地用“帝国”这个词来概括。

在研究中国历史时,西方汉学家一般使用早期帝国(指秦汉时期,与“早期中国”的概念相吻合,其中也包括战国时期之前的中国历史)、中帝国(主要是唐宋时期)和晚期帝国(明清)。 总之,什么样的分期体系能被不同地区的大多数历史学家所接受,仍然是一个正在探索的问题。 历史学家普遍对人类历史发展的“通则”缺乏信心(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除外),因为他们有自己的研究习惯,也就是说,他们大多在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语言环境中工作,而所谓的“全球史”只是近几十年来的新鲜事物。 另一方面,比较史的研究让历史学家看到不同地区的历史发展都经历了相似的阶段,因此分期理论在历史研究中仍有其价值,但所使用的模型可能是多元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 简言之,历史学家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要证明社会科学家发明的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而是要寻找不同地区历史发展之间的相似性,并通过建立模式来探究这种相似性背后的根本原因。 至于一个模型可以应用到什么程度,这是他们需要通过研究来理解的,这才是历史研究的真正含义。 而不是先确定“经典作家”创造的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然后千方百计地将世界不同地区的历史发展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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