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谢丽红法务组助理卓万清,如果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请求,如果不受理,该如何拒绝依法?法律究竟对这个行政机构的拒绝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如何确定行政机关拒绝您的行政请求的合法性?严格来说,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尚未制定和颁布统一的成文行政诉讼法,上述问题的规定分散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行政法规中。 结果,很多人不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要么被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冷冷地告知:这件事不关我们的事!或者,他们被行政机关门口值班的保安人员以登记、维持秩序等理由,以出入为目的,茫然地挡在行政机关门口。
虽然全国尚无统一、完整、系统、科学的行政诉讼法,但经我们调查,湖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地已在各自区域内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规,这四省自治区的行政诉讼法规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的先例圈,必将成为未来国家行政诉讼法立法的标杆。例如,对于因行政职责分工不同而不予受理的行政请求的处理,《山东省行政诉讼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证明《湖南省行政诉讼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证据。
也就是说,《湖南省行政诉讼条例》要求,行政机关不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申请,必须履行“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决定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其突出之处在于,一方面,它明确规定了“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决定程序,对于这一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它将行政对应方定义为“当事人”。 凸显了湖南省行政机关对待行政相对人作为“当事人”的态度,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完整人格和法治精神,改变了自古以来政府和衙门对老百姓作为“人”的野蛮态度。 值得肯定的是,两省行政诉讼条例明确,无论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是否受理,都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更方便当事人依法寻求其他救济方式,彰显了其执法文明和对行政体制的自信。 不愧是全国其他地区的习。
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治国理政的基石,是健康、长期、有效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但在一向注重实体法而忽视了程序法的历史传统和人文环境的中国, 无论是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人民层面来看,行政程序的启动、拒收、运行与终止、记录与披露、纠错与监督等机制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科学处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工作明显比较薄弱。
其实,法治建设就像历史洪流的发展一样,威风凛凛,顺其自然者兴旺,逆而行者灭亡。 历史的客观规律造就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突出的执政能力,我们感到非常欣慰改革开放4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超越整个欧洲,我国成文法体系建设也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升级, 这其实是对几千年来没有被人民起诉的封建意识形态残余的庄严宣战它体现了我们党的制度自信、政治自信和理论自信。 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民制定了完整的行政主体法制,虽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但从上述四个省、自治区的行政程序来看,已初见成名,日趋成熟, 相信,今后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参与议政的能力将不断深化和加强,幸福感将日益增强我们愿意为新中国法律体系建设做出一份绵薄之力,如果您有疑难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我们的律师谢丽红诉讼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