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会议通过的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1.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先分配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役的公民。
预备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 预备役士兵分为预备役军士和预备役人员。 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武装部队的成员,是战时补充现役部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指导预备役人员的管理工作,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预备役人员、动员招募等相关工作,军事委员会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预备役人员的相关工作。
预备役部队负责政治教育、军事训练、任务执行、选拔补充、日常管理、预备役退出等工作。
3.储备等级。
预备役军衔分为预备役军官军衔、预备役军士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分为二等和七级:
1)预备役军官:预备役上校、上校、中校、少校;
2)预备役中尉军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士的军衔分为三级和七级:
1)预备役高级军士长:预备役军士长一级、二级军士长、**军士长;
2)预备役中级军士:预备役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
3)预备役初级军士:预备役军士、下士。
预备役人员分为两级:预备役士兵和私人。
4.征兵。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军委依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部队应当按照上级命令,及时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发出征召通知,并通知各县人民兵役机关和单位。 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登记储备的市辖区。
预备役人员接到征召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国家下达动员令后,尚未收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部队兵役管理部门和预备役登记地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立即返回或原地待命。
5.治疗保障。
预备役人员有权按照规定领取服务津贴;参加战争、参加军事训练、承担战备职责、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任务津贴。
预备役人员参加战争、参加军事训练、承担战备职责、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伙食、交通补贴和补贴其中,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原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保险等福利待遇。
预备役人员的津贴和补贴标准及其调整方法,由**军事委员会确定。
参战的预备役人员享受与士兵同等的医疗待遇;在参加军事训练、承担战备职责、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军队相应的医疗待遇。
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为预备役人员提供优先医疗服务和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