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多过去了,笼罩在我们家的阴霾终于消散了!近日,于女士来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对承办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三年前,于女士第一次走进文登区检察院,就来“告状”:“不知道当时我蹭了别人的车,后来收到对方的**,我马上赶回去,当场就把对方的钱弄丢了,怎么就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俞女士怎么了?这一切都始于 2020 年 3 月的一次事故。
“肇事逃逸”罚款
对处罚决定的起诉没有得到支持。
2024年3月27日,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时,轻微划伤了李某的车,开车离开了现场。 两天后,李某发现车被划伤后,立即报警。 一周后,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某大队根据社区监控视频,对余女士下达了《治安交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不构成犯罪。 并处以2000元罚款。
我什至不知道有擦伤,那我怎么能逃脱呢?余女士不服处罚决定,向文登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决定。 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余女士在所居住小区发生事故后逃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交警大队有权对余女士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判决驳回了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俞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车辆在路外经过时发生事故的,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交警大队有权对本案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俞女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被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两级法院明确了交警的职权。
图为俞女士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024年12月,于女士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派遣市、区两级检察院专业骨干组成办案队伍。 文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永光作为承办人之一,在审查案件后提出,“路”字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定义不同,比如同样在路上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并致人死亡,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 行为人可能涉嫌肇事交通事故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区域的道路上,肇事者可能涉嫌因疏忽导致死亡。 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的社区,则该事故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大队对该女士的处罚存在问题。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深入涉案社区,了解社会车辆进出登记情况。
为了解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办案组前往涉案社区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发现,涉案小区为封闭小区,社会车辆不得自由出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虽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但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交通的场所。 显然,封闭社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不能被识别为道路。
俞女士造成越野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能否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为依据对俞女士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个问题上,办案团队内部存在分歧。 多数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的“参照处理”是指交警大队享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通过查找类似案例,在其他地区也有交警大队对此类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支持的情况。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交通管理部门也不例外。 面对分歧,张永光坚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路外交通事故,只有在接到党的举报后才有权“参考情况”。 既然法律没有明确“参照处理”是否包括行政处罚,那么,出于对公权力的谨慎考虑,应当否定行政机关有权就此实施行政处罚。 为了支持他的观点,张永光查阅了大量书籍和**,其中法制办政法部编纂的相关解读书解释,对于偏离道路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肇事者违法, 它也不能惩罚非法者。
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经过多次讨论,没有达成共识。 为此,办案组决定借助“外脑”的智慧,咨询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研究会专家。 经协商,五位交通法专家一致认为,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应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当事人应通过诉讼或调解进行处理。 当事人报案的,公安机关主要协助调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原因分析,组织当事人调解等,而不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威海市检察院以原判决适用错误为由,要求山东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拓展多层次联动
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考虑到之前存在内部争议,办案组特意前往山东省检察院报案。 山东省检察院主管检察官听取意见后,就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详细咨询了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临沂市交通管理厅,并亲自前往涉案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 最终,经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必须通过履行检察职责,把写在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活化”为人民心目中的公平正义。 抗议不是目的,但目标是高质量、高效率地解决人民的燃眉之急和焦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执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负责检察官说。
为实现这一目标,办案组将实质性解决整个案件的行政纠纷:省、市、区检察院积极联动,合理协调办案力量,开展一体化工作。 经过与交管部门多次沟通,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解读,交管部门最终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积极参与本案行政争议的解决。
检察机关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随后,文登区检察院向涉案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主动纠正本案不当处罚。 交警大队接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纳,决定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主控检察官与俞女士进行了多次推心置腹的交谈,以缓解她的负面情绪,同时积极敦促各方从对抗走向对话。 “这么久了,你为了我的生意来来回回,我看得出来你对我真的很好,我同意和解。 俞女士说。
最终,在检察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今年9月,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准许俞女士撤回上诉起诉。
*:检察院** 郑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