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
一、年报披露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上市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不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换言之,年报最迟将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
注意:
1)根据《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2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国内外**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标准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不多不少的原则,报告要求严格不宽松年报于同日发布
发出在外国股票及其衍生品上上市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该同时,准备年度报告的外文翻译
2)北交所还规定,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年报披露时间。
2. 披露时间的变更如委任后需要变更年报披露时间,上市公司至少应变更原披露的披露日期提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交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然后交易所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上市公司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说明变更原因,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注意:原则上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只能接受一次更改请求。
3、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无法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披露其年报,则需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同时公布未能按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法和推迟披露的期限。
4. 年度报告提交日期的要求深主板
对于包含定期报告的所有信息披露请求,上市公司只能在以下申请中提出申请在披露日前一个交易日提交
宝石
所有包含定期报告公告类别的信息披露请求只能在预定披露日前的交易日提交,披露日必须选择为公告提交日后的第二天或下一个交易日。
上海主板科创板
定期报告只能在交易日申请,公告日期选择为“次日”或“下一个交易日”。
2. 年度报告披露流程这里我们以深圳主板为例,具体的年报披露流程如下:
三、年报披露注意事项
1、年度业绩预测及业绩报告根据沪深北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达到只有相应的披露标准才需要披露业绩预测和业绩报告,不符合的则不强制。
业绩预测的披露时间应为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北交所除外),如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速报。 (北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速报。
2. 重大活动备忘录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所述,公司发生的除外重组、收购、发行、兼并等在重大事项之外,在年报在半年度报告中,还将就重大活动的进展情况制作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备忘录应当记载重大事项每个具体环节和进度,包括方案论证、联系和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及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依法向交易所提交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备忘录。
3. 窗口期规定
注:如因规定明确规定的特殊原因推迟发布年报,窗口期自原计划公告日期起算前 30 天从 10 日开始计算查看公告以前1 天,北京证券交易所直到公告日期结束
公司在预约年报披露日期时,也应注意股东的到场情况建议披露日期以前没有**买卖在规定允许的时间内及时通知或更改披露日期,以免因敏感期内的交易造成违规行为。
此外,2024年10月14日,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规则》及其变更征求意见,提出放宽窗口期限制。
4. 内幕信息管理(1) 内幕消息的登记
在编制、编制、审核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内幕档案,并及时记录谈判策划、论证咨询、合同签订等等报告、传输、汇编、解决、披露以及内幕消息的其他链接,以及他们对内幕消息的了解时间、地点、依据、方法、内容和其他信息。 和内部人士应进行确认。
(二)签署书面承诺书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主席是主要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内幕人士的登记备案工作。 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对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书。
(3) 禁止内幕交易
根据《**法》的规定,涉及发行人经营财务或者对发行人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士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或者披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4)避免研究和访谈(GEM)。
上市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披露30天前接受投资者的现场调研和访谈。
5、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书(一)年报审核签字确认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说明董事会准备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书。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由董事会解释准备和审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注意: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当场签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传真或其他方式签署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并及时发送原件寄给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联等)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提交进行提示并要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后补充签署意见书,然后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书,定期报告相关内容更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提出异议的规定
董事、监事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反对意见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说明你的理由,公司应披露。 公司不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要求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异议的理由应当明确、具体,并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免除所表达意见的责任。
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关于定期报告的书面意见。
6. 预计每日关联交易
*《上市规则》规定,对于每年发生的大量日常关联交易,且由于需要频繁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难以按照相关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估算年度每日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核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估金额应当及时履行审查程序,披露超额金额;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每日关联交易的实际表现。
7、审计机构及签字单让我们来看看《上市规则》对核数师的要求:
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批准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聘任或者辞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出席股东大会的决定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当公司解雇或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当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解雇会计师事务所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出意见
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计报告由研究所提交至少两个由注册会计师签署。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注册会计师签字审计业务定期轮换规定》已被废止,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第4号——审计和审查业务独立性要求》规定,审计委托人为公益主体的, 会计师事务所中担任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审查员或者属于主要审计合伙人的其他职务的,任期不得超过五年。任期届满时,该人应遵守冷静期的规定。
8. 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的其他报告
(一)社会责任报告
一、披露对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包含深证100指数上市公司。
上海主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交所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同时在国内外上市公司名称金融公司。
科创板:分支50指数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交易所鼓励其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二、审核要求:
社会责任报告由以下人员要求:董事会单独考虑并单独披露。
此外,根据年报的内容和格式,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披露主要环境信息。
(2)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深圳主板、上海主板、科创板
根据《规范操作》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同时,披露于 合格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1、按照规定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所披露相关信息的查询索引。 按照规定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应当提供披露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的查询指标。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分歧公司应说明原因。
3、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同时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内部控制报告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决议。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报告内部控制自评情况发表您的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报告内部监控自我评估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未按规定披露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也可能影响公司的信息披露评估结果,如未及时披露而未获得A,C的评估结果存在重大缺陷等。
4. 违规案例
1. 参考案例:披露时间变更的违规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与上交所约定披露2024年年报,但未按时披露,经上交所2024年3月28日下午询问后,向上交所申请将披露时间变更为2024年4月9日。 随后,A公司再次未在变更后的时段披露2024年年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一步查询,直到2024年4月8日下午才向上交所申请将披露时间变更为2024年4月15日。 A公司连续两次未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且未按规定提前五个交易日申请变更披露时间。
处罚决定:
A公司被传阅批评;A公司董事长胡、董事会秘书徐某受到批评。
上市公司年报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年报中的信息对市场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一直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 因此,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提前制定年度报告披露计划,给予市场和投资者合理的预期。
2、参考案例:**年报窗口期违规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A公司发布关于推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将原定的4月29日公告日期改为6月15日。 2024年5月6日,B公司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了A公司400万股大宗交易,涉及金额2000万元。 B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交易敏感期**。
处罚决定:
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门向B公司发出监管函。
披露时间的延长会扩大窗口期的范围,因此在预约年报披露日期时,要充分考虑各因素的影响,以免对敏感期交易造成处罚。
3、参考案例: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规范登记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2024年、2024年年报仅注册会计师2名、现场带头人1名,未注册审计机构项目组其他成员,注册2024年年报知悉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 A公司未填写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合资生产化学助剂重大事项的内幕登记表,也未编制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
处罚决定:
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门向B公司发出监管函。
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先生、董事会秘书郑先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内幕人士登记管理制度建设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 并对公司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IPO上市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