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有住房征用补偿金纠纷案件中,知青政策返沪的当事人或子女是否为公屋同住,是否有权分享征收补偿?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两个子问题:第一,如何确定什么构成知青或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导致的户籍搬迁?其次,是否实际居住在公屋中影响公屋共有人的身份识别?
1.如何判断成分由于知青或子女迁入户口的返沪政策
如果是基于知青的身份或知青子女搬回上海,一般在派出所户籍原因一栏会记载“知青子女返城”(知青子女)或“离开、退休”(青少年返沪), 如果没有记载的,进一步查询派出所户籍信息或个人档案,是否有青少年返沪或者知青子女返沪的类似记录。
当然,知青回上海的时候,去山上下乡的时候,可能去云南或者新疆,但是回上海的时候,从湖北或者无锡等地回来,是没有影响的,关键是要看回上海的原因记录或者个人档案的记录。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胡02民终10521号案件这一部分的看法:
双方在以下事实和证据上存在争议:1、黄兴梅是否按照知青及其子女返沪政策搬入户籍。
黄兴梅芳认为,黄兴梅芳是按照知青及其子女返沪政策搬入户籍的,并出具了批准黄兴梅转入江西省景德镇市的通知书。
黄星软芳和**认为黄星梅不是一个知识渊博的青年,黄星梅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政策返回上海。
关于黄兴梅提供的上述证据,法院认为,黄兴梅不能证明其已达到通知事项。 知青回沪政策的实施,必须在回沪户籍信息中注明,知青个人档案中有简历。 从本案的户籍材料来看,黄兴美芳的户籍是从昆山市搬进来的,搬进来的原因是家人帮忙安顿下来,而不是从XX乡、XX镇搬回市里,不符合知青回沪的情况。 黄兴云和徐顺林认为,即使通知属实,也只能证明黄兴梅去江西省是因为下乡,而黄兴梅并没有按照知青政策从江西回沪,而是从昆山C厂搬回来。 黄星梅没有提交户口簿证明自己属于回国的知青。上海。黄兴阮、彭岳未就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针对上述争议,一审法院认为,黄杏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按照知青及其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搬入涉案房屋。
2. 缺乏实际居所是否影响公屋同住者的身份识别?
知青及其子女返沪按照返沪政策将户籍搬入公有住房,但入沪后未居住或居住满一年的,房屋被征用时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
知青或知青子女返回上海迁入,但未实际在上海居住或未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不影响同住者的身份识别,有权分享征收补偿金。 由于知青属于特殊身份,也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一代,因此应保障他们在城市的居住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胡民终8901号案释解读知青回沪居留权问题
于小平的户口从这个城市搬到了云南,退休后,她是按照(离退休)政策进行户籍的,在于小平和廖瑞琪的户籍搬迁材料中,都清楚地记载着于小平是一个知青,无论是从材料的记录,还是双方对涉案房屋的陈述, 涉案房屋与于小平搬出市前居住的房子有关。
作为做出特殊贡献的一代城市青年,我市知青所享有的居住保障权益,不能因为不能长期在外省市长期居住而丧失户籍,户籍仍因房屋面积小,多年后无法实际入住而丧失。 于小萍作为知青离开上海时,搬出了父母的房子,多年后,作为退休的知青,她根据政策和在屋人的同意,搬了回来,如果她没有明确放弃住房保障权益,可以认定她是涉案房屋的共同居住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胡民终6195号案件意见陈述:
张子荣是按照知青政策的户籍从外省搬来的,虽然搬进来后没有住在涉案房屋,但实际上住的是自购房和非福利房,因此可以认定为同住。
知青子女回沪后,先搬到另一个地址,再搬进被征用的公房,是否有权分得征收补偿金?
首先,如果知青或知青子女的户口回沪后,先搬迁到另一个地址,而不是被征收的公有住房,然后搬进被征收的公有住房,就不再享受《知青或其子女回沪政策》的特别优惠待遇, 这是指他们是否在上海实际居住过一年的要求。
说白一点,如果知青或知青子女因返沪政策搬进涉案被征用公房,不再严格要求居住一年;知青及其子女返沪后迁入其他住址,再搬入涉案被征收公有住房的,要求其入住后必须在户籍居住满一年。
我们先来看一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胡民终1559号案件:
本案中,夏庆福按照知青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涉案住房,实际在涉案住房居住一年以上,未在市内取得福利性住房,符合共同居住条件。 夏伟林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迁入涉案住房,实际在涉案住房居住一年以上,未在市内取得福利性住房,符合同住条件。 夏庆贵按照知青回沪政策,将户口搬入涉案住房,未在市内取得福利性住房,符合同住条件。
夏清贵搬进来后在上海住了整整一年,但他是年轻回上海的注册人,所以不住一年也被认定为共同居住。
我们来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胡02民终8130号案的判决书:
本案中,杨伟强从小就住在涉案住房中,后因知识分子外出外地而搬出涉案住房,后又因政策原因搬回涉案住房,应按照相关政策认定为共有人。 至于杨清宇,虽然他是知青子女,但他在涉案房屋的户籍并非因返沪政策所致,而且他搬进涉案房屋后,实际上并没有在涉案房屋居住,因此不应视为共同居住者。
杨清宇的知青子女回到上海后,户口先搬进了法华镇路的一个地址,然后又搬进了被征收的公房,搬进被征收的公房后,实际上并没有住在被征收的公房里,所以不被认定为共同居民。
3. 总结
按照返沪政策迁入户口的知青及其子女,将反映在派出所档案中。 不管是原来下乡的省份,还是因工作调动而从外省回沪,只要按照返沪政策将户籍搬入公有住房,即使没有实际居住,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居民,领取一部分征收补偿金。
但是,如果因返沪政策而没有搬回户籍,或者先搬到另一个地址后再搬进被征用的公屋,则需要在户口居住满一年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了。 如果您对知青及其子女返沪政策仍有疑问,或者您有什么想分享的,请联系我们!
我们将继续分享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