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此次修订的重点是提高股份回购便利性,放宽和增加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条件,取消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适当放宽上市公司回购的基本条件,优化回购交易申报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回购约束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实施回购的制度安排,明确董事会在需要回购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表示,鼓励上市公司依法依规使用回购工具,积极回报投资者,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加大事中事后回购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回购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
增强包容性和可及性
从此次修订的内容来看,《回购规则》尽可能地提高了回购的便利性。 《回购规则》优化了维持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条件,即“磁盘保护回购”,并将触发条件之一“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跌幅达到30%”调整为“累计达到20%”,降低了触发门槛新增了触发条件,即“**低于去年最高***50%”,去年的股价差异条件增加了上市公司使用回购工具的可能性。
《回购规则》取消了禁止回购窗口的规定,以解决上市公司回购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证监会表示,将加强对回购交易的监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回购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回购规则》适度放宽了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将上市公司一般回购基本条件由“上市一年”调整为“上市六个月”,以满足新上市公司的回购需求将原来前半小时不允许申报回购交易的限制调整为集合竞价阶段**不申报,增加上市公司每日回购周期。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措施较好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需求,增强了回购制度的包容性和便利性,将推动上市公司重视回购、实施回购、规范回购,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进一步完善约束机制
《回购规则》增加了多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回购约束机制。
一方面,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机制安排,《回购规则》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增加“鼓励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明确股份回购的触发条件和回购程序”的规定。
另一方面,《回购规则》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需要回购时,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是否存在重大事件等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因素。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对公司是否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要求。
此外,为严格防止“闪烁回购”,《回购规则》增加了“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自律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规定。
由于承诺回购而未兑现,和宗科技于11月17日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改正,要求按照整改期限完成回购,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深交所也发出了关注函,并对该公司和违规方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说明回购制度的容忍度和便利性提高后,证监会也将更加注重维护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为回购工具的规范使用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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