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
有人丢失或找到别人的财物的情况并不少见。
有人会联系失主退货。
也有人会据为己有,索取高额回报。
或者要求赔偿不是恶意损害的想法。
案情摘要
张某在外出就餐时不小心把手机弄丢了,然后在**的帮助下,他联系上了耿某,耿某捡起了手机。 耿某提出,张某必须出2000元才能“买”到手机,否则他会刷手机。
那么,你能拥有你捡到的东西吗?
拒绝退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失主如何找回失物?
找钱的人有权利要求付款吗?
1. 我可以拥有我捡到的东西吗?
首先,需要对丢失的财产进行解释和定义。 法律上”。失物“,是指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根据其遗嘱遗留在其他地方的物品。
失物“通常有几个特点:首先,它应该是动产除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外,其余财产为动产,如机械设备、车辆、动物、日用品等其次它必须是一个主要对象。如果它被另一个人故意抛弃,它是无主的,采摘者将通过“优先购买”获得所有权;再原始所有者或占有人失去对该物品的占有即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原占有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物的控制能力,同时,丧失占有的状态与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否知道丧失占有无关;最后埋藏物件、隐藏物件例如从地下挖掘出的古钱币,都不是寻找失物的对象。 和所谓的”。发现即发现并实际占有失物、找回失物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以民事行为能力构成要件。 在上述事件中,耿某捡起张某的手机,就是一个典型的寻物失物案例。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遗失财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 发现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已经确立了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遗失物不适用所有权原则,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几千年来倡导的“寻金不失”和“不留路”的道德精神。 因此,对于发现的物品,除非对方在与失主联系后承认放弃,或者根据常识可以认定为无主,否则找到人均人均无法获得所有权。此外,物的所有权不能以物的价值来判断,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是法律规定的。 可以看出,耿某要求张某花2000元“买”手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 拒绝退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从民事责任透视《民法典》第312条第1款规定所有者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丢失的财产。 第316条规定在发现人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应当在领取遗失物前妥善保管失物。 如果遗失财物的损坏或损失是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失物被发现后,法律规定发现人有义务保管、及时通知、返还或交付。 发现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已构成对所有权人的侵害,应当将原物返还失主或者支付同等赔偿金。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发现者侵占丢失的财物不对请求保管失物招领等费用不对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其义务。 由此可见,当发现人拒绝返还失物时,他也丧失了要求失主支付保管失物的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赏赐承诺的权利。
从刑事责任观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该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品,根据财物价值不计,拒不返还的,可以构成贪污罪。 立案起诉标准金额为2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在投诉后才能处理,并且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被告人与自诉人在宣判前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可以终结诉讼,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被害人,强行勒索公私财物,符合立案起诉标准的,也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由此可见,如果符合刑法的规定,耿某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3. 失物主应如何找回失物?
接人遗失财物应妥善保管,并保管失物的价值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财物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如果遗失物品因保管不慎而损坏或丢失,只要发现者没有故意或疏忽的过错,发现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遗失财物毁损的民事责任仅限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体现了不宜对发现人施加过分的保管义务的立法原意,也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至于个别案件中如何认定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应仅以发现人的主观陈述为依据,而应根据灭失财物毁损或灭失的前因后果综合判断。 此时,客观上不可能归还原物,具体损害和损失责任应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关于侵犯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失财物以转让方式归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受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返还原财产;但是,受让方通过拍卖或向有资质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方在要求返还原物时支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追偿。 由此可见,发现人出售遗失物后,失主有权直接向发现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原件。
而对于刷手机这种情况是否会造成额外的损害赔偿,我们可以从案件中了解。 李某在办理业务时丢失了一部手机,在报警监控后发现手机被刘某发现,当双方交接时,李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已经“刷”并恢复出厂设置,手机中存储的信息无法找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发现手机后及时归还并妥善保管,以手机闪光方式造成手机内证件、资料丢失,侵害李某财产权益,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 主要包括手机闪烁对手机的损坏,手机中存储的信息和文件丢失的不利影响,以及检索文件和资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最终,法院除了归还手机外,还决定判处刘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第四,是发现者“收款付款”的权利吗?
法律也对创始人的善行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民法典》第317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发现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本款规定了发现人要求报销必要费用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捡到东西后可以任意向失主要求赔偿,而是保管遗失物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由对方偿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互惠原则的要求。
但这显然超出了必要的部分无权要求另一方付款。比如徐某打车时,把手机留在车里,然后司机陈某在行驶约5公里后归还了手机,并要求赔偿、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否则手机不予归还。 法院认为,陈某只能在归还手机时收回必要的燃油费,其余的报酬费用那么就没有权利要求了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找回失物,失主可能会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微信和微博等方式发布信息,经常表达类似内容,如“捡到某某物品,失主愿意给予一定的奖励”等类似内容。 在法律层面上,这是以赏金广告的形式寻找失物招领物的典型例子。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找失物的,应当按照认领遗失物的承诺履行义务。 该规定明确了发现人要求报酬的有条件权利,如奖励广告,既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也鼓励发现人主动返还。 失物主发布赏金广告,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单方承诺,返还遗失物物的发现者有权要求赏赏广告中承诺的赏赐,失物归失主领取应当按照相应承诺履行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遗失物的发现人有法律义务妥善保管、及时归还或交付,也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仓储费,承诺的奖励法定权利。 然而,耿某要求以2000元的价格归还张某的手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想想看,如果法律肯定了“收钱代收”的行为,就会加重业主的义务,也会违背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
“收金”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
它也以法律刚性的形式得到证实。
其他人不小心丢失了物品。
它被视为来自天堂的意外之财,并据为己有。
这是一种濒临违法和犯罪的诱惑。
它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的严厉惩罚。
*:北京-法国互联网事务。
编辑: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