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扶贫济困”,以高回报为诱饵的“山心会”,本是搞传销的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组织和领导金字塔计划

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或者领导人员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入职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的,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招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条款解释

本文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及其刑事处罚。 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组织、领导传销营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为取得会员资格而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入职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 诱使、胁迫参加者继续招揽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本罪构成要件如下:

1)从本罪的客观角度看: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罪只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刑法没有规定对偶尔参与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指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负责人: (一)发起人、发起人: 策划或操纵传销活动;(二)负责传销活动管理和协调的人员;(三)传销活动中负责宣传、培训等的人员;(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到15人以上,级别在**以上;(五)其他在实施传销活动和建立、扩大传销组织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对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犯罪的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表现为组织或领导传销活动,参与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或服务,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以招收人数作为报酬或者回扣的依据,诱使、胁迫参演人员继续招收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b) 犯罪是主观的:

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意图,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但仍在实施,并要求其目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财产。 疏忽不构成本罪。

3.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促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组织、引导参与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取得会员资格, 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人数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诱使、 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或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且级别在**以上的,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且级别在**以上的, 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所称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带头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负有计划、指挥、安排、协调等重要职责,或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起关键作用的人。

四、风险防范

传销活动一度在中国猖獗,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这种犯罪正是为了打击金字塔骗局而设立的。 一般来说,对于正常的公司和企业来说,只要依法经营,就不会犯这种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犯罪不会发生在公司和企业身上。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防这种犯罪: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习。

公司和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习,了解传销组织的存在和运作模式,并在自身经营中避免这些非法手段。

2)建立合法的商业模式。

公司和企业在探索商业模式时,应该以法律为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内。 依法探索建立良好的商业模式,不得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来获得会员资格,不得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将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不得诱导、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商业模式。

3)对他人推行的商业模式,应经过仔细筛选,并经得起他人利益的保障。

对于传销活动,公司和企业应时刻保持警惕,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止传销组织以合作、加盟等形式渗透到公司和企业,让企业在不经意间成为最好的传销组织,而对于业务合作,应该有专业的法务团队来预测风险, 以避免犯下这种罪行的风险。

5. 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9月,被告人谢晓华通过深圳市山心会文化传播***(以下简称“山心会”)成员唐晓荣介绍加入“山心会”(另案办理),注册号为夏,身份证为119433,属于B**的所有者。此后,被告人谢晓华以“扶贫济困、同富共生”为名,依托“仁惠”**积极组织、领导、宣传“仁惠”组织,以高静态收入、动态收入为诱饵,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等级获取奖金,引诱参会人员继续招收其他人员参加。 截至案发时,被告人谢晓华共发展下线成员83名,分3个级别,取得非法所得6380元。

被告人谢晓华对犯罪事实和指控均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谢晓华辩称,她不承认公诉人指控的下线成员有83人的事实,称该网络中下线成员的部分账号没有开通,如果不开通就不被使用,不应算作自己发展的下线成员我老公和其他亲戚的账户都是自己开的,有人借钱给别人经营,收入也是别人拿的,从来没有骗过别人参与。 我之所以加入善心会,是因为我看到了法制和其他主流的报道,没有这些报道,我就不会去银行贷款,也不会向朋友借钱,以为我做了一件好事。 公诉人指控的违法所得也不予承认。 他也是整个事件的受害者和参与者。

经审理,法院认为,“仁惠”会员管理平台,以“扶贫济困、仁慈善”为名,以高静态收入、动态收入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才能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并根据发达会员的捐赠金额和数量获得相应的福利, 而收入** 依靠成员间礼物的完成,成员间流动系统中没有资本增值通道,只能依靠后期成员的资金进入来支持早期成员的利润,这是一个金字塔式的营销组织。关于被告人谢晓华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传销组织级别人员数量的规定是,组织内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应超过30人,且级别应为**级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仁爱组织通过互联网和微信的快速传播是一种对社会有害的新型网络犯罪,但组织领导人的人员无法通过网络数据中的成员和级别来识别。 被告人谢晓华参与仁爱交易所,试图通过动态和静态手段获利。 然而,从现有证据分析来看,湖南省建真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下属网络有3层,会员账号83个,公安机关调查记录中的人数尚未达到法定人数,部分人员表示其账号由被告人谢晓华本人操作, 而证人证言也显示,存在一人运营其他多人账号和部分未激活、未使用的成员账号的可能,下线成员开发的家族成员账号中,有一部分是开发人员自己操作的,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谢晓华有少量开发者, 故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晓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据此,法院宣告被告人谢晓华无罪。

2)简要评论。

本案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因为法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法院无法准确确定下线人数。 因此,法院最终宣告他无罪。 在商业社会中,各种销售方式层出不穷,无论产品如何销售,作为企业,一定要注意不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盟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制度,直接或间接地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的依据或回扣作为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可能完全导致这种犯罪的刑事风险。本案被告人相信网络报刊杂志上的一些广告,没有认真筛选该广告是否合法,导致自身存在刑事风险。 因此,作为销售公司,你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在更大程度上远离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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