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晓梅说
法律的普及无处不在。
按案例讲述故事
法律解释
介绍
彩礼是中国古代习的婚俗之一,是指男女双方进入结婚恋爱状态后,互相赠送的嫁妆或赠金,表达他们想要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诚意。 如今,婚前彩礼在中国许多地方仍是普遍的习,因此“彩礼”引起的纠纷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非常普遍。 实践中,婚约中财产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法律究竟如何定性“彩礼”呢?有退货情况吗?退货范围应如何确定?下面我们来看看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案情
何静和赵小静本来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 2024年,两人被朋友介绍认识,因为彼此的年龄和性格合适,很快就建立了关系。 恋爱两个月后,两人按照当地习俗和习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召集父母、亲戚朋友见证。
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何静在订婚当天给了赵小京8万多元的嫁妆。 在这一点上,这段婚姻似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双方订婚后,开始同居。 这期间,何静先后向赵小京转账2万余元,并赠送了一块名牌手表。 可惜好景不长,因为两人都年轻,性格强,在一起的生活中经常吵架,双方的关系渐渐破裂。
2024年春天,赵小静发现自己怀孕了。 这本来应该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但赵小静却对两人的关系感到困惑,开始犹豫这段感情能不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那段时间对赵小京来说无疑是艰难的,何静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和她呆太久,她觉得自己被冷落了,最终在2024年订婚几个月后就和何静分手了,同月就独自堕胎了。
赵晓静提出分手堕胎,对何静打击很大。 他认为,他为维护双方的关系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经济上也花了很多钱。 交往不到几个月,他就已经向女孩支付了超过10万元的彩礼,并送上了昂贵的礼物。 现在两人都无法达到结婚的目的,他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起诉赵小静,要求归还自己支付的8万多元彩礼,同居期间的转让,以及一块名牌手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女孩在庭审中哭诉何静主张的8万余元彩礼,在双方同居期间已经花光,这是他们共同消费,她不应该归还;何静在恋爱期间转让给她是礼物,是正常恋爱期间男女之间的经济交换,不应该退还她之前怀孕了,后来因为分手流产了,在营养和医疗费用上总共花费了2万多元,这也对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何静没有事先通知律师,律师因何静没有提前通知律师,对赵晓静怀孕流产的提议没有充分回应,法院的最终判决与律师的预期略有出入。
法院认为,彩礼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一男一女之间的金钱交换。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退还按照习海关支付的彩礼。本案中,何静、赵晓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情形。 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同居,且女方怀孕流产,彩礼应酌情退还5万元以上。 关于何静转给赵小京一事,属于另一宗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何静购买的手表是双方交往期间自愿赠送的,恕不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赵晓静退还何静5万余元的嫁妆。
法律分析。
如果女性怀孕或流产,是否可以作为适当降低彩礼金额的因素?
对此,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以问答的形式进行分析。
彩礼受法律保护吗?
彩礼是中国历经数千年的婚姻习,具有喜庆吉祥的意义。 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接受彩礼,因此接受彩礼并不违法。 一方根据当地习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嫁妆是合法的,但《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以婚姻方式索取财产”,即法律禁止以结婚赚钱为目的。 实践中,女方在婚前主动索要彩礼的情况很多,只要女方不通过婚姻索要财产,婚后双方同居,法律并不禁止这种索要彩礼的行为。
本案中,何静与赵小静在2024年确认恋情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父母、亲友到场见证。 何静在订婚当天给了赵小静8万多元的彩礼,根据赵小静的银行对账单,第二天赵小静就把钱全部取出来了。 订婚后,两人同居期间,何静陆续给赵小静转账,送给赵小静一块名牌手表。 2024年,赵小静提出分手,但何静没能留住她,所以双方没有登记结婚。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何静确实按照民俗,为了结婚的目的,向赵晓静支付了彩礼,但因为赵晓静提出要分手,双方最终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所以赵晓静应该依法退还彩礼。 在两人同居期间,何静支付给赵小静的财产虽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但确实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何静可以另案主张。 至于购买的名牌手表,则是在双方交往期间自愿赠送的。
我们把恋爱过程中送的礼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送给女人包包、手表、衣服、日用品等礼物,这往往是沟通的礼仪,表达爱意,为了增进双方的关系,这些生活用品或者小礼物一般都被认为是无条件的礼物, 并且不需要退货。
第二类是恋人之间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即以结婚为目的送给女方的礼物和其他贵重物品。 这被称为有条件的礼物,在这种情况下,婚姻是礼物履行的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可以作为礼物退还。
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
何静与赵小静按照习约定订婚,是一男一女为结婚目的而事先约定的,赠送彩礼是附着婚约的有条件的民事行为,通过依附婚约成立,如果婚约解除,不能达到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 收取的彩礼应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居住的;(iii) 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退还彩礼的具体情形有三种: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婚前酬金给付款人的生活造成困难,这三种情况的发生使彩礼的目的难以实现, 所以它需要被归还。
如果女性在怀孕期间流产,彩礼是否需要全额退还?
根据司法裁判标准,在同居和流产的情况下,双方都应对怀孕和流产负责,各自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居和怀孕流产不是拒绝退还彩礼的法律依据,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按照习当地习俗支付的彩礼应在婚约解除后退还。 但是,法官会考虑同居和怀孕流产等因素,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要退还的彩礼比例,一般不会全部退还。
在这种情况下,何静和赵小静确实同居了一段时间,赵小静在怀孕期间流产了。 虽然我国在《民法典》中不再规定“事实婚姻”,但同居、怀孕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有了合法的夫妻关系,也可以看出赵晓静不属于通过婚姻骗取财产的情形,法院也考虑到了赵晓静的流产和身体状况, 最后还要求她返还5万多元的嫁妆,这是有一定依据的。
律师小贴士
彩礼的存在,是男女家庭对孩子组建小家庭的美好祝愿,不应成为双方情感上的“路障”。 真爱不应该用金钱和物质来衡量,如果这种情况确实有类似的情况,双方应该冷静地坐下来,好好交流一下,这样才能为双方争取更好的结果。 如果你不得不惹麻烦到上法庭的地步,无法摆脱,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糟糕的。
法律适用于这种情况
《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以结婚为借口索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第五条(一):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
a)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居住的;
(iii) 给付款人造成困难的婚前付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濮
做
嘉
必应
李璐
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庭事务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先进个人,陕西省优秀律师,习市38红旗手, 陕西省妇联第85届普法讲师团成员。
*:本案选自李璐律师团队主编的《这样的家事》一书编辑:杨晨校对:于芳、王晨,初审:薛丹、王星。
终审:金芊芊投稿邮箱:sxflxmt@126com每个人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