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前言]如果双方诚信守信,基本不会发生合同纠纷。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享有债权的一方之所以难以实现债权,是因为对方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设定担保等,转让财产以偿还债务。 对于上述危害债权的行为,《民法典》合同款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笔者称之为“合同法下的手术”,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财产转让行为。 本文是吴世柱律师对《民法典》的解释和合同的司法解释系列文章的第四篇。
理解合同部分解除权的原意,对律师执业具有普遍意义。 什么是撤销合同的权利,这种“撤销”的目的是什么?撤销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作为合同保全制度,授权合同债权人通过行使法定(无需约定)权利来保护其债权。 因此,撤销的客体是损害债权的行为。 此次合同保全司法解释的进步在于,以合同保全制度提起撤销诉讼的诉讼保全制度,使合同保全受到诉讼保全的保护,从而避免了诉讼终结权的失败“债权人在撤销诉讼中对对方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无偿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债务人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拖延等;2.虽然不是无偿的,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转让财产,或者通过提供担保来增加财产负担,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对于前者,债务人是无偿行为;后者,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串通行为,恶意串通本身就是一种可撤销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50万元的金钱债权,债务人有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多项行为,既有将价值50万元的汽车赠与他人,又以低于市场价50万元的价格将财产赠与他人, 那么债权人应当在债务人减少50万元责任财产的范围内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以选择撤销债务人赠送汽车或低价**房产的行为之一,但不能要求撤销赠送汽车的行为和低成本**房产的行为。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的介绍,笔者将撤销合同保全称为“法律手术”,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债务人行为的哪一部分不利于债权的实现。 与“不行使债权我行使”的代位求偿权相反,即行使危及债权的行为,就要请求法院撤销。
为什么要使用撤销权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民法典》对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处理,即“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退换货或者不需要退送的,按优惠价赔偿。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在诉讼中直接请求债务人相对人承担返还财产、补偿折扣、履行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合同保全制度的初衷。
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不同,该司法解释还赋予债权人起诉保全的权利。 即在提起撤销诉讼时,可以对相对人(收受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这比它提供的保证更有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撤销权一旦确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撤销权诉讼终结的,包括下文所述可以一并审理的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诉讼或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从实质角度体现合同保全有效性和经济原理的具体体现。
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撤销权的相关法律概念作了延伸。
第42条是正确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给出了评判标准:
1.参照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发生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照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时价格部门的指导价作出认定。
2.定量标准。 如果转让未达到交易时市场成交价格或交易地指导价的70%,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果受让方**高于交易时市场成交价格或交易地指导价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
3.特定关联方之间没有限制。 债务人与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比例的制约。
七。 10. 30%限制。
第43条实际上是对恶意串通的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以物易物、实物偿还债务、出租或租赁财产、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 1恶意损害赔偿:要求债务人及关联方知悉将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并追究(希望)损害的发生;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必须有串通:债务人和关联人必须有意和有意的联系;3.客观上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但是,在对有偿行为行使撤销权时,它与对无偿转让的撤销权不同恶意举证责任由提出撤销权的债权人承担。
在诉讼标的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和债务人相对人提起撤销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种结构和管辖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不同,代位求偿权诉讼仅限于被告的住所,除非有专属管辖权。 有两个法院(如果被告很多,则不止一个):债务人的法院或对方的住所地。 在代位求偿权诉讼中,债务人是第三方,也是撤销权诉讼的共同被告。
与代位求偿权一样,两个以上债权人提起撤销债务人同一行为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参加审理。 此外,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一并审理。
诉讼债权的认定: 债权人撤销债权请求的重要性:在债权人撤销诉讼中,可以分割撤销行为的标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影响债权范围内支持当事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主张;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割,债权人主张全部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何理解这个抽象的条款?
对于可分割的标的物或财产,只要在债权可以恢复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就足够了。 例如,如果债务人无偿转让汽车或房屋,而债权只有20万元,那么只能撤销转让汽车的部分。
对于房屋等不可分割的标的物或财产,债权人向债务人享有50万元的金钱债权,债务人以低于市场价100万元的价格将该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可以撤销全部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并且不限于仅比市场价格低50万元的部分。本司法解释是对上述《民法典》总则中“撤销权行使范围”的补充规定。
主要举证责任:此外,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等恶意撤销诉讼,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法院能够认定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恶意。
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原则上,撤销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规定期限的计算标准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有利于保护被撤销权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不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而错过撤销权的行使。 同时,辅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这一客观期限,有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交易秩序的稳定、交易安全的维护。
行使撤销权的费用不限于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债权人为行使撤销权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