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他们共同怀了一个儿子,名叫小李。 2024年的一天,李先生、张女士和小李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意义重大,标志着李先生和张女士决定将一套房子无偿赠给儿子小李。 这份《协议书》是白纸黑字写的,清楚地表明了李先生和张女士愿意以他们的名义将财产捐赠给小李。 然而,协议签订后,李某、张某并未立即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小李某。 他们继续住在这所房子里,或许在他们看来,所有权的转让只是一种形式,他们和小李之间的家庭关系永远不会改变。 然而,2024年的一起事件打破了这种平静。 有一天,小李突然提出请求,希望父母能帮他把房子转过来,把房子交给他。 然而,李某、张某以小李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断然拒绝了儿子的请求。 他们说,他们不再愿意履行赠与义务,因为小李没有履行他们的赡养义务。 这个决定无疑让小李感到震惊和失望。
争吵无果后,小李将父母李某、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父母履行赠与义务,将房屋转让给他。 庭审后,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具体原因是什么?
根据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捐赠的财产需要办理名称转让和更名手续,转让登记手续完成后,该房产的产权即予转让。 在财产转让之前,捐赠人可以撤回赠与。 由于本案涉案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可撤销赠与(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本案中李某、张某撤回赠与房产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