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向他人借来的财产“被盗”并提出索赔

小夏 社会 更新 2024-01-30

[**江苏省检察院 袁庆峰]。

文:赵辉.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偷回自己和他人占有的财物并要求赔偿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对这类案件也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取决于占有或所有权的理论,另一方面,具体案件细节上的差异也影响着我们的判断。 笔者将从三个案例入手,探讨解决此类案件的方法和法律原因。

案例一:陈某买了一辆摩托车,好友王某提出借用摩托车,陈某同意了。 后来,陈某很尴尬,再也没有回来。 一天晚上,陈某趁王家没人,偷偷推着摩托车回家。 第二天,王某将摩托车的损失告诉了陈某,并提出赔偿他6000元,陈某欣然接受。

那么,如何定性陈某的第一行为,即偷偷推摩托车回家的行为,就要看盗窃罪是受制于所有权还是占有理论。

第一部分:原有权利理论与占有理论的争论。

所有权理论,又称所有权理论。 所有权理论是我国刑法中对财产犯罪的传统看法。 根据这一理论,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惩治财产犯罪的功能是维护财产所有权。 因此,只要是加害人本人持有的财产,无论用什么手段取回,都不构成犯罪,类似于“我拿走自己的东西是什么罪?”。

Possession说。 如果说纯粹的原始权利学说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坚持行使权利者不受惩罚的原则,那么占有学说则是为了考虑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占有理论实质上认为,财产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就是占有本身,刑法的功能不仅是保护合法占有,而且是在保护范围内对非法占有进行归纳,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笔者认为,将占有理论应用于盗窃罪更为合理。 根据狭义的占有理论,如果行为人偷回自己所有的财产,并且也被他人占有,则构成盗窃罪;占有理论作为担保理论的一种形式,认为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限于民法上具有权利和意义的利益,没有合法占有依据的占有状态也属于刑法中盗窃罪的范围。

因此,陈某的第一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偷窃秘密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要件,最后,该行为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如果行为人当着对方的面骑着摩托车走,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向对方明确表示我拿走了自己的财物,所以自然不存在侵犯对方占有权的问题。

陈某的第二项行为,即向王某收受赔偿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加害人只是侵犯了同一客体,在最终定罪中选择重罪就足够了。

第二部分:偷回他人非法占有的借用财产并提出索赔的行为。

有一种观点认为,原占有人丧失了对已过期财产的占有权,即使借款人“窃取”了自己的财产,也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所有财产的“盗窃”发生在占有人提出债权和债权过后期间,定罪是不同的。

案例二:刘某向黄某借了一辆摩托车,约定借用期限为10天,但当规定的期限到来时,黄某不打算归还摩托车,刘某多次向黄某要摩托车,但无济于事。 刘某别无选择,只好连夜“偷回”自己的摩托车,黄某提出赔偿6000元,刘某答应了。

在案例2中,将刘某的无助行为认定为犯罪是不合理的。 这种行为更符合自助模式,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他人占有的意图,只是出于无奈而选择私下救济。 如果这些案件都由司法机关办理,必然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熟人之间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自我修复。 因此,不能假设只要行为人“偷”回他人借来的财物,就构成盗窃罪,应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态度、当时情况等主客观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对非法“窃取”他人占有的借用财物,不建议定罪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受到治安机关的处罚。

对于刘某收受6000元赔偿金一事,笔者认为,仅此一项就构成诈骗罪。 虽然主动要求赔偿的不是刘某主动提出的,但当黄某基于对车辆损失的误解要向刘某支付赔偿金时,刘某隐瞒了真实情况,接受了“赔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 “债权”罪对盗窃他人借用财物的影响

案例3:张某外出向李某借了一辆摩托车使用。 当天傍晚,张某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办事,正好被李某路过,李某萌生了把摩托车偷回去再去找张某“讨赔偿”的念头,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另一把钥匙骑着摩托车回家藏了起来。 几天后,李某向张某要了一辆车,张某在无奈之余付给李某3000元。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盗窃罪和欺诈罪的定性。 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他人对财产的处分产生误解,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这种误解对财产的处分。 但是,不可能根据所谓的主要作用来区分欺诈罪和盗窃罪。 换言之,如果诈骗罪起重大作用,就不能认为构成诈骗罪,而起重大作用的盗窃罪就是盗窃罪。

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他人借来的财物后,行为人有要求赔偿的念头,既然后来向行为人提出的“索偿”念头是新的刑事犯罪,那么行为人后来作出的“索偿”行为也是新的犯罪;另一种犯罪行为,因此行为人符合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中一种是作为重罪处罚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有“索赔”的念头,以盗窃罪实施诈骗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在案例3中,李某在偷窃前曾打算通过偷窃摩托车的方式要求赔偿,并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张某误以为汽车被盗,随后赔偿李某6000元,即李某骗取张某6000元赔偿金。 其中,李某偷偷偷走了摩托车,没有告知张某真相,这是让张某对丢失车辆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 因此,李某盗窃摩托车并重新认领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第四部分:结论。

笔者支持占有理论,即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偷回”他人借款并提出索赔,符合盗窃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侵犯了同一法律权益,选择其中一项重罪就足够了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该人“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借用财产并提出索赔,前后行为均构成相关犯罪,应处重罪之一;合同期满后,将他人非法占有的借用财产“偷”回并提出索赔的,前者“偷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评价后一种欺诈行为;行为人盗窃后有要求赔偿罪的,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刑罚为重罪之一;行为人自始以“索取”为目的,以盗窃罪实施诈骗的,直接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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