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下楼去拿东西,四岁的侄女从十楼掉了下来。 在她能够享受这个世界之前,她在四岁时就被永久地抛弃了。
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有责任,谁应该承担该责任?
这一天,冉冉的父母外出打工,因为阿姨在家,父母觉得不用担心她。 两人又说了几句话,然后就分道扬镳了。
吃饭时,小女孩的阿姨觉得难得有机会见到侄女,于是在网上点了一份外卖,带着侄女一起吃饭。
然而,这天,快递还没到,冉冉的阿姨给她打了**电话,才知道送餐的人没有小区的钥匙卡,上不去。 于是她决定自己捡起来。
阿姨想了想,两分钟就送出去了,如果把侄女一个人留在家里,什么也没发生。
是的,当我阿姨下楼去拿食物时,门是开着的。
没想到,她的想法让她失去了生命。
阿姨出去后,也出去了,效仿她,上了电梯。
走进电梯后,她不小心咔嚓一声就到了十楼,然后电梯停在了十楼。
这时,女孩从电梯里出来,一眼就看到了一大片绿地。 也许是因为她想看看姑姑在哪里,所以她一只脚踩在了花上。
但是一盆花怎么能承受一个孩子的重量呢?女孩站立不稳,站立不稳,从十楼坠落。
阿姨端着饭菜回来了,却没有看到侄女。 就在这时,他听到对面的一个男人说,一个孩子从阳台上掉了下来。
阿姨一听,双腿顿时发软,直接倒在了地上。
当她回过神来时,她急忙走下楼梯,看到真的是她的侄女。 刹那间,整个世界都崩塌了。 周围的人报了警,警察来了。
打电话给小女孩的父母,两人赶紧赶回家。 事发后,夫妻俩与女孩的阿姨签订了赔偿协议,起诉了10楼种植花草的住户,以及公寓的业主。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多人有罪,因此按照赔偿标准,小姑娘的阿姨应承担70%的责任,10楼花草的主人应承担15%的责任。
此案一经立案,网络上就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有人站在阿姨这边说,她下楼给孩子送饭,就是为了让孩子吃点东西,她为什么会成为罪魁祸首?
可是,如果真的是因为花盆,或者是因为小区管理上的问题,才有个小女孩被杀,那么房东和房东的责任怎么可能这么轻呢?
首先,针对网友们关于阿姨的问题,我们来为大家解答:
从以上事实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女孩的姨妈不是女孩的父母,也不是女孩的直接监护人,对女孩也没有直接的监护责任。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案中的阿姨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阿姨照顾小女儿的行为是一种友谊行为。
总之,我替你照顾孩子,是出于亲情和友情,不是必须履行的责任。
然而,尽管这是一种友谊形式,但根据我们的立法,“实行友谊的人与实行友谊的人有同样的注意义务。 ”
也就是说,阿姨在照顾女儿的同时,也要对女儿的身体健康负责。
那么,我们再来看这个案例,当初阿姨出门接快递的时候,虽然时间很短,但是在这段时间里,小女孩的生命受到了威胁,所以阿姨没有尽到作为朋友的责任。
直到嫂子出去拿外卖,没有关门,这一切才发生。 所以我的阿姨承担了很多责任。
以下是有关这栋 10 层高的房产及其居住者的一些问题。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对单位业主的共有财产进行维修、保养、清洁、绿化和经营,并对其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 ”
《民法典》第1165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即“一方过失,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权利,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两项规定,以及我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该物业未能对业主的公共部位进行清洁,对业主的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也许在事件发生前,社区的居民已经说服了10楼的居民这样做,但他们没有这样做。
10楼的居民明知阳台上有会危及生命的花盆,还是把花盆放在窗台上,这显然是违法的。
因此,他们要为女儿的生命损失负责。
因此,如果 10 楼和 10 楼的居民都对女孩的死亡负责,那么他们应该各自承担 15% 的责任
本案中,由于10楼的住户和房东并未对女孩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任何主观意图,因此不需要对此事承担主要责任。
我们了解了这个案例之后,就要明白,生活中的意外并不多,尤其是关系到我们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所以一定要谨慎。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物业管理中,亟需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完善,市民的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意识亟待增强。
您对此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