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应急管理部消息,应急管理部公布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工贸企业应当根据密闭空间作业安全风险,明确审批要求。 对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中毒、窒息危险的密闭空间作业,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人审批,委托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经营审批人批准,不得进行有限空间经营。
全文如下:《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密闭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空间,未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能由人员进入工作,并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堆积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密闭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密闭空间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密闭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员的责任以及安全培训要求。 运行审批、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应急响应。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密闭空间作业实行监护制度,并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监护人负责监督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监护人应当具备与密闭空间作业监督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气、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和设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识别,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和危险因素,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提升密闭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风险,明确审批要求。
对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中毒、窒息危险的密闭空间作业,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人审批,委托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经营审批人批准,不得进行有限空间经营。
第八条 工贸企业依法将密闭空间作业承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工贸企业对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协调管理,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密闭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和资格,他们不得参加密闭空间行动。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场地处置方案,按照规定组织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有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锁、栅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批准进入。 监护人负责在手术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气设备、呼吸防护设备、全身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以及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对相关耗材和设备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密闭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后检测、后运行”的要求。 有高危险性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设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的安全说明,监护人应逐一检查通风、检测及分隔、拆除、更换等必要风险控制措施,确认防护装备能正常使用,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对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操作人员保持实时联系,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应当立即组织操作人员撤离现场。 密闭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响应,并组织科学救援。 不采取安全措施盲目救助的,监护人应当予以制止。
工贸企业在作业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连续对作业区域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 如果操作中断,操作人员应重新通风并通过气体测试,然后才能再次进入有限的空间。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窒息危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应当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 负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密闭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负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密闭空间作业有中毒、窒息风险的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监护人分配、履职等事项的检查情况, 运行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八条 负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有限空间内作业中发现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之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其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在有限空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密闭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器材、设备,或者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密闭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
2)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场地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2)未识别有限空间,或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3)未落实密闭空间作业审批,或未落实“先通风、后检测、后运行”要求的;
4)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5月20日发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督暂行规定》(国家生产行政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四川观察(**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