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25岁的男肠起向好友司子丽借了一辆车,因为父亲的好兄弟结婚了,而司子丽在12月5日刚买了人类家的二手车,那辆二手车还没来得及投保。
司子丽以为男肠肿肿贪,没有驾照,但还是因为感情,把车借给了男肠。 司某想,原来是婚车,估计没有交警会检查婚车,还给了一根软香烟。
接完新娘后,新郎留下来参加婚宴,还遇到了多年未见的老同学吴尚天,吴尚天频频举杯对着男肠,喝醉了却还是坚持开车回家,吴尚天劝阻男肠不上气,不果。
在驾驶过程中,男性肠道不如正常人有意识,结果在周六与正常驾驶发生碰撞,发生了交通事故。
在这次事故中,这三个人应该负责什么?
首先是男性肠道肿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或者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对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被害人给予适当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他人伤害而暂时失去知觉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品、精神药品而暂时失去知觉或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司自力作为车主和驾驶证的车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租赁、借用等原因不是同一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其中一辆机动车负责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坏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司子丽明明知道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但还是把车借给了司子里,说明自己有过错,应在周六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名,劝酒的吴尚天,应该追究责任吗?
吴尚天用公肠喝酒的行为,只是普通的友情行为。 并劝阻公众在他醉酒时开车。 因此,吴尚天用男性肠道饮酒的事实与驱使男性肠道造成伤害的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它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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