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在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尝试发展核**,在上世纪90年代没有核**。 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不是《核不扩散条约》的签署国,这意味着它们没有义务确保核技术的不扩散。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发展核**的企图是非法的。 对于任何在条约签署后发展核武器的国家来说,这条线将被视为非法。
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当条约建立时,确定了合法和非法之间的界限。
核技术的扩散被规定为非法。 根据该条约,签署国有责任确保核技术不扩散。 那些不遵守条约并从事核研究和开发的人被认为是非法的。
据联合国统计,印度在上世纪70年代进行了首次核试验,表明印度早就有发展核**的意图。 然后,在上世纪 90 年代,印度设法获得了核**。
因此,印度在上世纪90年代并不拥有核电,但在此之前已经采取了发展核技术的步骤。
2024年出现了传统的五种合法拥有核武器,当时美国是第一个掌握核武器的国家,并首次也是唯一一次使用核武器。 然后,苏联迅速成为第二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紧接着,英国和法国在上世纪50年代成为核国家。
然后在2024年,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原子弹,随后正式成为合法拥有核武器的国家。 2024年5月,印度进行了两次地下核试验。 随后,在不到两周的时间里,巴基斯坦还以惊人的速度进行了两次地下核试验。 但实际上,以色列是第六个国家。
因为早在上世纪50年代,以色列就启动了自己的核**研发计划,并在60年代进入了研发的实质性阶段。
尽管如此,以色列尚未公开宣布其核计划。
此外,以色列没有进行任何公开的核试验。 然而,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上个世纪,以色列在印度洋和大西洋边界附近海域进行了一次秘密核试验(也有人说是南非进行的)。
当然,以色列一直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因此,以色列在是否拥有核武器的问题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2024年,南非拥有核武器,但公开记录显示该国尚未进行核试验。 因此,多年来一直有人猜测南非和以色列在海上进行秘密核试验。
然而,到 80 年代末,南非于 1991 年放弃了核电并拆除了所有核设施。 就这样,南非成为第一个拥有并公开放弃核武器的国家。
进入21世纪,朝鲜开始发展和拥有核武器。 在80年代,朝鲜是签署国,但在2024年退出并进行了一系列核试验。
除上述国家外,还有苏联的特殊情况。 在上世纪80年代,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也有核**,但本质上它们只是苏联核**的继承者。 上世纪90年代,乌克兰和哈萨克斯坦都放弃了核**,哈萨克斯坦的核试验场被关闭。
总而言之,除五个合法国家外,主动发展和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包括以色列、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
但是,由于南非已经放弃核**,以色列不承认核**,因此除这五个国家外,其余的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鲜都是拥有核武器,没有法律效力。
那么这些国家曾经受到过制裁吗?
很多人的印象是,除了多年来一直被列入制裁名单的朝鲜,似乎没有其他国家受到制裁。 关于巴基斯坦的核发展问题,早期的阻挠行动具有象征意义。 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人还想利用巴基斯坦来对抗入侵阿富汗的苏联人。 而巴基斯坦私下里采取的小动作,美国人的早期干预并不多。 卡迪尔·汗(Kadir Khan)多年后承认,他在荷兰工作期间曾与来自几个国家的合作伙伴保持联系,从而为巴基斯坦后来获得核技术敏感材料奠定了基础。
他后来被荷兰方面公开通缉,声称他窃取了机密信息。 卡迪尔汗受雇于一家荷兰公司,获得了大量的技术信息,这为后来的核武器发展奠定了基础。 巴基斯坦也开始招募曾在国外留学的精英技术精英回国,其中包括该国未来的核武器之父阿卜杜勒·卡迪尔·汗。
巴基斯坦和印度不和,当印度率先进行核试验时,巴基斯坦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寻找钚和高浓缩铀,这两种材料是进入核国家的主要障碍。 根据美国在2024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发布的外交电报,美国人不希望巴基斯坦早点获得核武器,他们还联合许多西方盟友进行阻挠。 然而,多年来,许多国家指责美国盲目放纵,导致巴基斯坦拥有核武器。
同样,在掌握核技术的道路上,巴基斯坦也遇到了来自外界的各种压力。 与印度的情况一样,巴基斯坦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裁,包括暂停贷款、禁止技术支持以及对个人实施制裁。 到90年代,巴基斯坦再次进行核试验后,有14个国家对其实施制裁。 加拿大率先对印度实施制裁,禁止支持相关技术和设备,对巴基斯坦的核资源影响很大。
但是,就其有效性而言,这些制裁并没有特别明显的效果。 不同寻常的是,2024年,卡迪尔·汗和其他巴基斯坦人被列入美国禁运名单,指责他们向伊朗、朝鲜和利比亚等国提供核设备和技术,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但到80年代末,卡迪尔已经表示,他们已经精通核武器制造技术,甚至比邻国还要好,导致美国的制裁不愿被勉强拒绝。
从印度和卡迪尔汗的例子可以看出,发展核武器确实需要面对制裁的现实,但这些制裁是否真的有效是另一回事。 在这种与人类生活交织在一起的技术的情况下,核**因其无与伦比的攻击力而被赋予了法律来规范和管理。 事实上,拥有核武器**及其技术发展的国家不能不被法律的光芒所照亮。
虽然今天大众对核**的杀伤半径的看法可能是由于娱乐文化,但我们不能否认核**的破坏性。 因此,为了防止核武器扩散,大国只能利用各种手段来防止技术的反向传输和流失。 但关键是,一旦一个国家掌握了核技术,后续制裁将难以生效。 例如,朝鲜已经掌握了制造核武器的技术,尽管它在全球范围内面临核制裁时面临困难。
另一方面,如果实施制裁和封锁,将使其他国家更难获得核技术。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伊朗、韩国、巴西、利比亚、伊拉克等国都想迈向核***的行列。 然而,在巨大的压力和挫折下,一些国家没有成功地实施他们的计划,一些国家即使已经实施了也不得不终止这些计划。
因此,只要愿意实施制裁,制裁就会奏效。 这一切都是关于实际执行以及谁来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对其他国家发展核**的制裁甚至没有得到联合国的授权,有的只是美国和其他国家私下商定的。 既然没有效果,难道就没有观察到吗?本身也说了过去。 为此,有人调侃“非法持有核**”是个笑话。
背后一直有美国的偏袒和支持。 更不用说像以色列这样处于模棱两可地带的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想法和意愿。 无论是否推动制裁,在这种情况下,都没有可执行的效果。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的存在只是判例。
结语。 但法律秩序应该被喊出来。 虽然制裁和条约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但事实恰恰相反。
现在,即使联合国的权威已经不够用,但至少五大强国撑起了场面,世界秩序可以尽可能地维护。 虽然当时有一个类似于联合国的国际联盟,但历史上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不正是如此吗? 特别是当前的世界秩序,就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要有大国维持秩序,无论多么无效,都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
试想一下,如果核**的研发完全自由化,可能早就被摧毁了。
它的国际地位不会因为拥有核**而改变,也不会被冲走,即使像印度这样的国家拥有技术。
因为归根结底,现有的法律秩序还是有效的。 五大国的存在本身就是现存国际秩序的存在。 回到核**的问题,网友们不必去想核**的合法或非法,他们应该认为自己的国家是这套规则的制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