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没收散落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爆炸物,推动打击整治枪支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民群众举报枪支、爆炸物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山东省群众举报携带枪支和爆炸物的危险品
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措施
第1条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枪支、爆炸物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严格管控枪支、爆炸物危险品,严厉打击和严治枪支、爆炸物违法犯罪,全面没收非法枪支、弹药、优质物品,制定本办法。 烟花爆竹、易制成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并尽一切努力消除枪支、爆炸物的隐患。
第2条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枪、涉爆、涉危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经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实和监督的,适用本办法。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核实,给予反馈奖励。
第3条公安机关一般在15日内完成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核查。
部分四举报线索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根据报告的线索没收一支或多支军用枪支、一支或多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两件以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0枚以上军用子弹、20枚以上非军用子弹、一枚或多枚手榴弹、炸弹、地雷、手榴弹和其他致命弹药的, 对举报人酌情给予5000-20000元奖励没收数额达到上述没收最低数额3倍以上的,视情节给予报功人员15000-5万元奖励没收数额特别大的,对立功立功者,视情节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奖励。
2)根据举报线索,没收炸药、推进剂、黑火药1000克、烟火3000克、雷管30支、引信、导爆索30米以上,并视情况对举报人悬赏5000-2万元;没收数额达到上述没收最低数额3倍以上的,视情节给予报功人员15000-5万元奖励为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查收数额特别大的,视情节给予立功者5万元以上10万元奖励。
3)根据举报线索,对违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保管***物品等重大案件破获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5000-5万元奖励;破获特大案件、部、省长案件,及时避免恶性案件发生的,对立功者给予二万元至十万元奖励。
4)根据举报线索,查获管制器械30件、弩15支、枪械15支、爆炸性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或查处烟花爆竹,视情况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没收数额特别大的,视情况给予5000-20000元奖励。
5)举报线索经核实属实,但枪支、弹药、**物品、烟花爆竹、易制成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械等数量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视情节给予1000元奖励。
第5条举报人可以亲自举报、通过信函举报、在线举报或其他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情况**。
第6条同一案件多于一人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个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记录的时间为准。 补充新线索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对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报案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不再重复。
第7条举报情形涉及第四条所列情形中的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奖励数额较高的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执行。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整体予以保障。
第9条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填写《枪支、爆炸物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表》,经公安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10条举报人领取奖金后,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核实信息,并立即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并且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第11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12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4日。
报告**: 110
*:临淄警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