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如何返还的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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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邢海洋 编辑 范一静 校对 李丽军。
彩礼包含了两家人对“合适的房间”的美好祝愿。 然而,近年来,彩礼金额持续上涨。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还发生过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汇报推进改关、控制高额彩礼工作。 针对婚姻目的无法实现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以及如何返还的司法实践存在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审判原则。
试验中的困难。 大量未登记结婚但举行婚礼同居的,或者已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短的,不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条件。
2024年以来,“一文”连续三年对高彩礼管理、换风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从大量纠纷的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出,高昂的彩礼并不是保证家庭幸福的秘诀,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庭长陈一芳表示,彩礼最重要的特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支付目的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下,应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 女性权益应依法得到保障,也应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支付彩礼的一方生活的影响,适当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退还彩礼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规定了可以退还彩礼的三类情形: 未登记结婚,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支付彩礼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
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未登记结婚但按照当地习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结婚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是否以及如何退还彩礼变得困难。 陈一芳指出。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涉及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了处理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严禁以结婚为借口索要财物; 充分尊重民间习,在当地民众普遍认可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彩礼范围; 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结婚登记、生育等不同因素在婚姻根本目的实现中的比例,合理平衡双方权益。
澄清1: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同居时间相对较短,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子女受孕等事实退还过高的彩礼。
在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中,两人于2024年9月登记结婚。 王家是当地的低收入家庭。 为了顺利嫁给对方,王某某付给李某某18的彩礼80,000元。 李某某于2024年4月终止妊娠。 由于双方家庭矛盾不断加深,王某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要求李某某退还彩礼188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因婚前不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关系,没有生存的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王某家的经济状况,王某某支付的彩礼是18岁80,000 美元太高了,实际上给家庭带来了更重的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短、女方已终止妊娠的事实,决定由李某某退还彩礼564万元。
陈一芳指出,基于彩礼支付的具体目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一方在离婚时返还彩礼的请求。 但同时也要注意的是,除了婚姻登记的法律形式要求外,支付彩礼的目的对于双方长期同居更为重要。 因此,在一起的时间长短应该是决定是否退还彩礼以及退还彩礼百分比的重要考虑因素。
2、如果一男一女在结婚仪式后长期同居并生儿育女,一般不支持退还彩礼。
在张某与赵某(女)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两人于2024年11月介绍相识,2024年2月同居,2024年6月生下儿子。 2024年1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从张某那里领到了16万元的彩礼。 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同居关系于2024年8月终止。 张某起诉并声称赵某退还了80%的彩礼,共计128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自2024年2月起同居,并按照民俗习举行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生了一个儿子,目前已满2岁,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日常消费和生育、抚养子女,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关费用,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数年,共同抚养子女2年后,仍要求退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解释(一)》关于退还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的规定,应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已经同居的双方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备夫妻的合法权利义务,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容忽视“夫妻同居现实”。 同居的事实不仅对支付彩礼的一方具有重要目的,而且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生育的情况下。 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习,平衡了各方利益,尤其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澄清3:如果已经登记结婚,只有短暂的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应退还部分彩礼。
在刘某与朱某(女)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两人于2024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24年9月登记结婚。 结婚当月,刘某以“彩礼”为附言,将一笔80万元转入朱某银行账户,并以“五金”为附言,将一笔26万元转入。后来,由于婚礼筹备等事项发生争执,双方于2024年11月协议离婚,婚恋持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双方住在一起的时间很短,在准备婚宴、拍婚纱照、一起旅行、与亲友交往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费用。 离婚后,彩礼返还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要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在结婚时按照习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的钱。 关于涉案金钱的性质,除了已经明确标注为彩礼的80万元外,被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也符合婚习对彩礼的一般理解,也应该认定为彩礼。
关于同居的承认,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仍在按照习习俗举行婚礼的过程中。 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了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对未来的工作、生活和生活没有形成一致的规划。 双方虽然同居时间很短,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因此不能认为他们一起生活稳定。 鉴于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费用,这部分费用将予以扣除。 据此,法院酌情决定退还彩礼80万元。
值班编辑顾丽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