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介绍了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流程。1. 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涉水用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 接受
1.申请人应当向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补正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技术审评,必要时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技术审查包括数据审查和现场评估。 现场考核时间应与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3.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人及其产品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审核合格后,发给《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证批复文件》(以下简称《批文》),审批号为“魏水字(年)号”。xxxx“,有效期为 4 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结果通知本级人民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
四、监督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安全指标和功能指标的检查、产品质量控制等。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申请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批准文号;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级人民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水产品审批管理档案,及时汇总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涉水产品的审批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申请和批准文件;审评专家的意见;监督检查记录和报告等。
6.水产品审批管理档案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