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光明云声明】看《无所畏惧》,你有这个法律知识吗?
近日,律政职场剧《无所畏惧》正在热播。 剧中,热扎饰演的罗英子在中年时遭遇了婚外意外,甚至还承担了丈夫刘明逃亡前欠下的债;生活的压力让罗英子一路“升级打怪”,快速成长,最终逆风翻车。 那么剧中隐藏着哪些法律知识点呢?
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婚姻财产?
剧情回顾:罗英子的丈夫刘明带着夫妻俩和闺蜜温的共同财产逃亡,留下罗英子独自面对巨额债务;“邪婆婆”一边帮儿子刘明遮掩,一边住在罗英子父母婚前全额为罗英子买的房子里。
看剧有疑惑:人生中,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全额出资购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出资的性质是什么?房子是婚姻财产的一部分吗?
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父母在结婚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 该赠与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是赠与双方。如果父母在孩子结婚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且该房屋以孩子的名义登记,则该出资是父母给孩子的礼物,因此该房屋属于孩子婚前的个人财产。
生活中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父母为了表达对子女婚姻的祝福,虽然父母一方在婚前出资购房,但夫妻俩的名字却登记在房产证上。 根据我国房地产产权有效登记的原则,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前为子女出资购房,婚后另一方的名义可以看作是对双方的明确赠与,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反,或者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如果配偶一方隐瞒了对另一方的债务,另一方是否有偿还义务?
剧情回顾:罗英子的丈夫刘明借了几百万高利贷,带着钱逃跑了,然后债主向罗英子讨债,罗英子卖掉了自己的房子还债。
看戏疑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带着夫妻共同财产逃走,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债务?
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夫妻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事后承认共同意向时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家庭的日常需要,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超过家庭的日常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的共同意思。
剧中,刘明瞒着罗英子,向高利贷者借了数百万元后逃往国外,贷款明显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罗英子对此不知情,事后也不承认,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也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所以罗英子没有义务偿还这部分债务。
婚后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剧情点评:剧中,罗英子的婆婆不肯搬出洛英子家,说:“那是我儿子的房子,你有什么资格把我赶出去?”
看戏很可疑:如果夫妻婚后买了房子,户口簿上只写着一方的名字,是不是影响了对方对房子的所有权?
法官解读:《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所得;(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父母在结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上述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官提醒,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且权属证书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则该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全额捐款是由父母之一以出资者之一的子女名义登记的,并且赠与协议表明只有他们自己的子女才会被赠与,则情况并非如此。 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初衷,是希望子女安居乐业,家庭幸福,父母和子女在相处中相互理解。 为避免纠纷,在父母出资出资购房的情况下,父母与子女可以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房屋所有权。
光明网记者 孙曼涛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刘燕飞、季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