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30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协会控烟工作组组织召开“烟头对海洋环境影响”研讨会,进一步普及烟头危害,唤起公众和政策制定者对烟头海洋环境影响的关注探索如何优化有效实施烟草源头控制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MPOWER措施。 以下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梅红教授的演讲内容,绿色社会传媒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今天,我想从《海洋环境保护》第二次修订的角度,谈谈我对烟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建议。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刚刚修订通过的《海洋环境保护》,这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有针对性地保护海洋环境,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第56条第2款中,海洋垃圾污染的内容得到了加强, 原文为“禁止在岸滩处置、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此外,《海洋环境保护》第56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还可以结合第五十七条的内容进一步理解海洋垃圾的处置,即“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与海洋垃圾防控相关的活动。海洋垃圾污染“和”规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此次修订加强了对海滩污染物的监管,使我们今后对海滩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监管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从而避免了过去监管的空白。
此次增加了新的规定,建立了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和处理制度,并加强了组织实施。 如果我们把海洋垃圾解释为包括陆地和海洋交界处和海上的烟头,我们就可以适用于我们今天会议的主题。
回到今天会议的主题,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感受——人海的和谐,特别是自从我住在青岛,经常去海边,每天开车穿过海岸线,天气好的时候,就像今天早上阳光明媚的天气一样,偶尔会把车停在沙滩上散步;如果你在海滩上看到烟头,这不是一个美妙而不和谐的现象。
现在,法律层面已经开始建立海洋垃圾的监测清理制度,还规定了岸边和海滩上固体废物的堆放和处置,这些都可以和我们今天开会的主题——烟头垃圾有关。 也有专家谈到了自己对海南和世界屋脊垃圾的治理措施,尤其是烟头垃圾,我觉得在这个话题上,我们确实需要加强从世界屋脊到海边的全过程治理。 对于具体的想法,我想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加强烟头垃圾全过程管控
首先,建议从源头上控制香烟过滤嘴的生产,卷烟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对环境危害较小的可降解材料。
众所周知,烟头中的烟嘴大多是塑料制品,不易降解,会产生微塑料颗粒,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为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可以考虑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该法第42条、第44条的具体措施中,建议设立专项支持和鼓励可降解滤料的开发研究, 对使用可降解材料的烟草企业实施税收优惠。
其次,建议在消费过程中开展烟头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1)从烟草种植生产源头到市场消费,考虑通过相关绿色包装标签制度防治塑料滤嘴污染。 根据我国《绿色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的外包装需要有绿色食品标签。 对此,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食品生产。 那么,在卷烟包装设计层面,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让消费者能够分辨出哪些卷烟使用了可降解材料,也就是说,为了能够对烟草行业进行全过程的控制,首先要从包装标签上加以论证。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流通卷烟的监管机制。 对使用不易降解的过滤材料的制造商将受到处罚。 相应的法律依据可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吸烟者随意处置烟头的控制。 在这里,一个地方**法规,如《山东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如果有人乱扔烟头,主管部门可以先劝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
同样,有必要使用烟头。
海洋是一个“水库”,如果含有大量的垃圾,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适应和降解,我们应该防止这个问题的出现,在综合利用机制下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这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议将卷烟列入强制性清单,生产卷烟的企业有义务将烟头交给生产者或受托管理烟头的销售者或其他组织。
二、贯彻海陆协同原则
陆海协调,在《海洋环境保护》第三条的新基本原则中得到了体现,陆海协调已经作为国家战略纳入法律,其实际影响也非常大,我刚才介绍一下**,用专门的题目来谈谈“陆海统筹原则”是如何贯穿完整的法律制定的。 我还想结合今天会议的主题,谈谈海陆边境地区和海岸线两侧海岸带大量烟头造成的污染,因为没有明确禁止吸烟,需要开展陆海一体化治理,防止烟头造成的污染破坏。 在这个层面上,我结合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第三条原则,对相应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对排海管道、排污口烟头和垃圾的监测。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修正案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和修正案第47条的规定,在加强对入海排水管道和排污口的监测时,可以认为国家应制定排海口塑料垃圾含量等相关标准, 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
二是推动“河长制”与排污口烟头治理衔接。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的意见》主要任务(七):加强水污染防治。 基于这个任务的思考,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将排污口入海的烟头控制纳入河长的工作范围,我有一个支持的态度,因为河长可以负责排污口入海的烟头垃圾标准, 而对于达标的河长,要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同时,严格执行地方标准较严格的河长也要采取激励措施,做到奖惩明确,也体现出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三,建议加强对沙滩烟头垃圾的控制。 这里,我们先来看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监测结果,香烟过滤嘴在海洋垃圾量中占比比较大,而滨海地区的旅游业比较发达,所以要加强对游客在景区丢弃烟头的控制。 可以参考现有的环保制度,先在景区设置禁止乱扔烟头的警示标志,增加烟头设备设施。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滩景区开发建设中烟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烟头设施建成后的有效使用情况。 对已开发建设的海滩景区,增加烟头设施,对不便设置烟头设施的区域,景区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沙滩上的烟头垃圾。
此外,执法要加强对海滩地区个人乱扔烟头的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则。 在这里,我想提出一个大致的想法,以便从总体原则的角度来真正落实我们的烟头控制。 这也是对我之前建议的又一个层面的阐述,也可以针对前面专家介绍的不同地区烟头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基于烟头垃圾防控的全过程,永远不应该用任何一个区域来划定。
当然,陆海一体化原则的实施确实对环境法治提出了重要任务,因为我国缺乏海岸带管理法,需要海洋环境保护与当前环境保护的衔接和呼应,才能体现环境法治的整体思想。
最后,还有公众参与制度。 在这方面,我想结合许多实践部门的一些业务情况。
首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烟头垃圾污染海洋环境的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取环境污染信息,同时也能保障知情权的实现。 另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烟头垃圾污染监测监测制度,统一的监测方法,及时准确的监测,确保烟头环境污染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加强公众海洋环保教育,激发公众环保意识。 这样一来,法治才能不断从人们的内心深处渗透,也就是说,对我们外在行为的规范可以进一步提升到我们意识转变的层面,这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途径。
最后,作为一项法律,必须有强制性的措施,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最能反映其有效性的原因。 采取强制措施来规范公民乱扔垃圾的行为,以及行政部门的不作为,需要由具体制度来保证。 在这个层面上,既要保证公民能够及时、方便地向执法机关举报,让公民参与到干预烟头污染防治的行动中来,又要对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做出相应的行政责任。
以上是我对今天会议主题的一些见解和建议,谢谢,也谢谢你的聆听。
以上内容以会议录音为主,授权绿社传媒发布。 )
整理樱桃评论 Mei Hong 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