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知道“管理层”是什么概念吗?
“管理”是企业的一个常用词,但其含义相当模糊。 原因之一是管理层面不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概念,因此没有那么清晰和明确。
中国公司法,如《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使用“管理人”一词。 相比之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术语通常用于各种法律文件中。
法律条文中与管理人员有关的词语是经理、副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出现“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字样,而法律中却出现了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头衔。 这可能让很多人感到意外——职场上的人习都称呼公司领导为“老板”,看起来很高贵,就算是董事长,也常被称为“某总裁”,但恰恰是这个“笼统”的字,却不是法定的头衔。
那么,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经理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呢?经理和副经理之间的关系很容易理解,后者是前者的副手和助理。 然而,助理经理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经常被误解。 我听过这样一句话:高级管理人员是一个总称,指的是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等职位,他们不是正式的副总经理,也属于公司的领导,拥有副手的权力和待遇, 可以说是“准副总经理”。
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法律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 《公司法》“附则”一章第一款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因此,高级经理、经理和副经理的概念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包容和包容的从属关系。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均为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践中,(首席)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人会问,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是什么关系?简单来说,董事是企业经营的决策者,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的执行者,监事是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者。 如果将一家公司比作一个国家,可以做一个不那么严谨的类比:董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是领导人员,监事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 具体而言,董事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者,由股东或股东会任命(员工董事除外),对股东或股东大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下同)授权或委托,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监事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由股东会或股东会任命(职工监事除外)任命,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如前所述,《公司法》中没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头衔,更有趣的是,根据现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去掉“一般”字样的经理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职位。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人。 “可以”一词表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的职位可以设置,也可以不设置,这是股东或股东大会的自主权问题。 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不超过50人),而一般公司规模较小,又是人力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封闭式公司,因此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性要求没有那么严格。 至于《股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中没有“经理”,没有“可以”二字,说明是强制性的规则和强制性的职位,没有选择的余地。
目前,《公司法》正在进行另一次修订。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设置。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新《公司法》拟删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的“可以”二字,这意味着未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管理人将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职位,而是像股份一样的强制性职位。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你如何理解“管理层面”的概念?现在可以得出一个简单明了的结论:管理层是指由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领导集体,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上所述。
也有人会问:如果公司有两名以上的董事,就要组建董事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监事,就要组建监事会,而且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往往比较多
这是个好问题。 我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性质不同,责任形式也不同。 当需要就某个问题形成决议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表决方式是一人一票,最后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这称为多数决定原则。 但是,《公司法》并未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组建组织机构,在管理层成员即高级管理人员研究讨论经营管理问题时,为了提高效率,避免讨论后不作决定,不实行表决制,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 但实行首席责任制,即(首席)经理综合各方意见,然后单独做出决定,并对这个决定负责。
公司经理的工作方式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