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该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重大事故的排查管理。 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排查管理主体责任,查处深入,准确判断,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您,请您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民政部门要把《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重大事故的查处管理。 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排查管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断,及时排除各类重大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民政部办公厅.
11月 27, 2023.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潜在危险性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第二条 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二)安全生产相关资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的;(五)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是指:(一)建筑设施被认定为丙类、丁类危险房屋,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判断存在建筑安全重大隐患的;(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的;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非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彩钢板的核心材料,建造有人在活动的建筑物,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饰装饰的;(四)使用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被国家淘汰或者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 第五条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质、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是指:(一)设立内部医疗机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的;(二)设立食堂,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的;(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件,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备的人员担任消防室值班人员的;(5)未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可以上岗。 第六条 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是指:(一)未建立安全、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的;(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防、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定期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三)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四)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未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或者未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的;(五)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操作消防、保安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路线的;(6)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点火审批手续的。 第七条 养老机构提供服务中严重违法违规的,主要是指:(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休息室的;(二)有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制度的;(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点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点餐食品进行检验的;(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主要是指: (一)养老机构所在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判断为有重大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或者封闭的;(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或者相关标志的。 第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的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 第十条 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有关部门协商或者组织有关专家经研究论证后作出综合判断。 第十一条 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民政。
编辑:邢祖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