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崔文静.
编辑丨朱益民.
12月22日晚间,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总则》(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公开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第1号——非常型损益的解释性公告》(以下简称《第1号解释性公告》)。 这意味着IPO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披露迎来了新的常态。
与上一版相比,新版《条例》要求企业披露的内容有增有减。 一方面,简化了公司基本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一方面,对重大内容的披露要求更加细化,例如优化了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
同时,对研发支出给予了特别关注,在《规定》中增加了专门章节,明确了研发支出说明的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市场各方正确评估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
切入复杂并保持简单
全面的注册制度要求更清晰、更明确地披露信息。 消除重复和不必要的披露,成为一些投行家和上市公司的期望。 新出台的《规定》简化了此类信息的披露。
《规定》的修订之一,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简化公司基本信息的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对其他规则中已明确披露的信息重复披露,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
压缩模板化披露空间也是《规定》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 新规禁止抄袭《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如收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减少准备等,充分披露相关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和依据。
受访会计师告诉记者,在实际的信息披露中,有时企业为了省事而对比《企业会计准则》而抄袭披露,所以信函只是形式上的,披露内容看似详细,其实是在浪费读信人的时间。 只有简化信息披露流程,加大信息公开的针对性,信息披露才能发挥实际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1号解释性公告》对实际执行中出现分歧的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如规定因停止经营活动或税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对当期损益造成的一次性影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从而减少实际执行的争议。同时,新增了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根据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确定,并结合行业和商业模式的特点,遵循重要性原则,为企业正确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导。
细化披露要求
《规定》在删除复杂化、简化的同时,细化了部分信息披露要求。
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性是重要报告项的注释。 具体而言,从四个方面细化了要求。
首先,强化了应收账款、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重要资产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认定依据。
从近期证监会披露的金融诈骗案件来看,少计资产减值金额、多计应收账款、虚报投资是比较常见的诈骗手段。 在受访者看来,要求对此类问题进行更详细的披露,可谓是针对信息披露违规“打击最严重的领域”的一剂良方,有助于缓解金融造假的乱象。
二是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
从理论上讲,投资者有权知悉对其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以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为由拒绝披露,影响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新规明确,无论是否涉及当期现金收支,都必须进行披露,这将倒逼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受访者说。
此外,《规定》要求企业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已确定的履约义务、交易分配等重要信息。
此外,完善补贴、股份支付、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研发支出受到特别关注。 《规定》中增加了一个专门章节,明确了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公司充分披露研发支出范围、增减金额、资本化和费用判断标准和依据、减值测试等重要信息,以指导市场各方正确评估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创新一直是政策扶持的重点,据受访人士介绍,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IPO节奏分阶段收紧,企业的科技含量对企业成功上市变得尤为重要。 目前,上市难度较大的北交所,也非常重视企业的科技含量。
对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蹭上市基准的企业来说,如果科技含量高,上市进程可以正常推进如果技术含量低,“专精特新”属性薄弱,上市难度会更大。 因此,为了能够在IPO中取得成功,一些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夸大技术成分。 《条例》要求详细披露研发支出,这将暴露一些夸大技术成分的公司。 受访保险代理人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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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培培,实习生:赵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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