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事承兑汇票以其自身的优势在各种商业活动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在票据纠纷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部分企业的雷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导致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赎回,电子商承兑汇票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票据权利纠纷实际上分为两大类,票据权利纠纷和不可转让票据权利纠纷。 《民事案件诉因规定》具体包括以下11类可转让票据纠纷:可转让票据受偿权纠纷、可转让票据追索权纠纷、可转让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可转让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可转让票据损坏赔偿责任纠纷、可转让票据利益返还权纠纷、开具汇票请求权纠纷、可转让票据担保纠纷、可转让票据无效确认纠纷、可转让票据回购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可转让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可转让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
可以看出,票据权纠纷仅包括可转让票据受偿权纠纷和可转让票据追索权纠纷。 本文主要简要阐述了电子商事承兑汇票中持有人追索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诉讼实践的角度厘清了一些关键点,快速掌握了票据案例。
1、识别人脸信息是提起诉讼的依据
掌握电子商票的基本信息要素是提起诉讼的前提。 例如,票据的签发日期、到期日、票据编号、出票人、收货人、承兑人、票据金额等信息都会在电子票据中注明,是确定管辖、被告和诉讼金额的重要信息。 此外,及时付款时间、驳回时间、票据状态等是决定案件是否适合起诉可转让票据法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只有要素齐全,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才适合通过行使流通票据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流通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请求权的依据。
票据追索权根据追索情况的不同可分为拒绝追索权和非拒付追索权,可通过查看票据右上角的票据情况-票据状态进行区分根据行使追索权的主体分为初始追索权和追索权,看持票人是否通过受偿方式获得了对票据的权利,如果是受偿后取得票据的权利,那么此时行使的就是追索权,具体规定如下:
(1)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和不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不付款的追索权和不拒绝付款的无追索权的适用。
拒绝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时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对汇票的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非拒绝追索权是指汇票在到期日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责令终止经营活动。 两类追索权适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票据是否到期。
(2) 初始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票据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追索权的范围和顺序。
初始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担保人对持票人负有连带责任,持票人不得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顺序对任何一人、多人或所有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债务人一人或多人有追索权, 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因他人行使追索权而承担受偿责任的追索权,即追索权清偿后,享有与持有人相同的权利。
3、流通票据的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
票据权利的行使受诉讼时效的约束,《票据法》第17条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划分为几个重要的时间点:
其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票据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 它只对时效因由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在实践中,对于在可转让票据的诉讼时效或诉讼的诉讼时效之后是否应继续适用可转让票据的诉讼时效,并没有得出结论结论。 为避免实际纠纷,汇票持有人应在汇票到期后,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
4. 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付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票据的支付地,《票据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因票据受付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受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票据的付款地点是指票据上注明的付款地点,如果票据上没有注明付款地点,则为汇票付款人或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地, 支票付款人或票据付款人的营业地为票据的付款地点。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下,汇票的支付地点是指付款人(通常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所在地。
实践中,在有多个管辖法院的情况下,管辖的选择应基于对整体诉讼策略的判断。
5. 合格被告
1.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对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其他汇票债务人作为合格被告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票据关系中的保证人特指构成可转让票据担保的保证人,而不是一般保证关系下的保证人。
2.此外,一些公司可能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他也可以被列为被告。
六、起诉数额范围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1条的规定,《票据法》对可收回金额作了规定。
七。 10. 第七十一条: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法律明确规定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二审书面审理,以降低诉讼成本。
7.其他注意事项
1.虽然票据没有理由,但在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审查持票人取得可转让票据的合法性。 因此,持票人在举证时,通常需要证明其取得的票据是基于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人关系,并已支付对价。
2.持票人在合理期限内催促付款,拒付是提前诉讼的前提条件。
首先,电子商贸承兑汇票持有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付款,既不能提前及时付款,也不能延迟及时付款。 《电子商务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时付款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 其次,持票人应在电子商票承兑系统中进行及时的付款操作。 最后,持票人有义务将拒付通知其前任,并在系统中发起追索。 持票人在受偿后取得票据权利时,还应当在汇票系统中发起追索权。
结论
作为持票人,学习习电子商票基础知识,学会使用电子商事汇票系统,注意权利的时间节点和期限,遵循电子票据系统中票据权利的行使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虽然现阶段票据兑付存在信任危机,票据纠纷数量较多,但相信随着经济的好转,在可预见的未来,电子商贸汇票仍是众多商事主体之间支付结算的必备工具之一。 无论是诉讼人还是持票人,本文列举的内容都能快速定位票据追索权诉讼的要点,从而深入挖掘案件。
关于作者about the author
肖华
四川探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研究所副所长。
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
专业领域。 制造、商业、互联网等行业的非诉、诉讼专业法律服务。
部分工作经验和业绩。
担任大、中、小型企业10余家常年法律顾问。
* 数百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劳动争议案件。
他处理过多个项目的并购。
唐云贤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