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1这家价值5万元的馒头店已经拿到了三张牌照。 首先是营业执照,表明馒头店具有市场主体的资质。 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包括生产、销售热食,仅限于主食制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包括冷藏和冷冻食品。 三是《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生产、销售热食(限以主食产品为限)。 因此,这家馒头店获得的许可证是生产和销售热食,但仅限于主食产品。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分为十类,第五类与涉案馒头店有关,原文为“生产、销售热食食品;热食的生产和销售仅限于主食、熟肉制品、豆制品和糖果制品生产和销售热食,仅限于半成品”。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馒头店取得的许可证属于生产、销售热食中的“限量主食产品”,未取得“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 因此,判断本案处罚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是热食的生产、销售是否应当包括豆制品,即热食的生产、销售是否应细分为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 对此,我们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1.从文本表达的角度来看,本段使用的符号是分号,表示应该有三类分号并行。 由于它是一个单独的类别,因此不应将第二类细分为四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主食食品和豆制品分别发放许可,不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原意。
其次,从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来看,热食不应该细分。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依据的,虽然后者的权限已被撤销,但其制定的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办法》也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分类》第十条,用分号标出,分为两类,热食属于第二类,即“热食生产销售、冷食生产销售、生食生产销售、糕点食品生产销售、自制饮料生产销售”。 在这里,热食与冷食和生食并列,没有细分为主食、熟肉制品、豆制品和糖果制品。
同时,《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时,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总则》,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不应有权对热食种类进行细分。
综上所述,对馒头店和豆腐脑销售的处罚应该是机械执法,这是不合法的,当然也是不合理的。 触发***是不可避免的。
当然,**并不意味着它是正确的。 比如单位食堂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才能零利润提供食品,否则也会受到处罚,也会造成发热噪音。 在我国食品安全水平不高的时候,规定所有食品经营者都必须申请许可证是合法和必要的。 但放下**,让群众讨论,绝对是一件好事,因为生活实践是普法最好的老师。